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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曼群島公司法規定,本公司可資助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及雇員購回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
- 不僅如此,本公司也可資助受托人(包括受薪董事)為受益人,而購回本公司、任何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并無批準股份購回的方式,則必須獲得公司普通決議案批準后,公司才能開展股份贖回的行為;否則,公司不得贖回股份;
- 此外,如果公司購回或贖回股份后再無任何其他持股的股東,則不可購回或贖回股份。除非在緊隨建議付款日后,公司仍有能力償還債務,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綜上所述,開曼群島法例框架下,開曼公司的股份回購和股份贖回二者幾乎是在完全相同的法律環境下實施的。采用哪種方式來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開曼公司自身的企業定位和發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