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它年度申報利得稅可根據首次選擇的年結日申請延期
香港稅局對不同的年結日,對寬限期也做了不同的規定。所以香港公司可以根據其選擇年結日,申請延期報稅,制定相應的報稅期限以及寬限期,具體情況如下:
- 年結日在3月31日 (在盈利的情況下) ,可延期至當年的11月15日
- 年結日在3月31日 (在虧損的情況下) ,可延期至當年的1月31日
- 年結日在12月31日 ,可延期至次年的8月15日
- 其他時間 ,可延期至每年的4月30日
注意:如香港公司不能及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報稅,那么稅局會對香港公司進行相應的處罰。
首次收到利得稅表后未能按時申報,稅局將對其以下處罰:
- 首次寄出罰款1200港幣單據;
- 如收到首次罰款單后14日內尚未處理,將會收到法院傳票,并增加罰款3000港幣;
- 如收到法院傳票繼續不處理,那么行政責任會一直累積,直至閣下遵守香港的法例為止。
第二次或以上未按時申報利得稅:
- 罰款3000港幣;
- 如收到罰款單后14日內尚未處理,將會收到法院傳票,并增加罰款8000港幣;
- 如收到法院傳票繼續不處理,將會被政府控告藐視法庭。
這種情況香港公司董事及股東會因管理失責,被香港政府列入黑名單,可能被限制出入境香港,嚴重的還會判處公司董事入獄,所以及時報稅,正視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