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公司推出新的董事登記和許可法
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已推出新的登記和許可體系,即2014年董事登記和許可法。這項法案于2014年6月4日生效,規定了擬擔任或已被任命為受《共同基金法》(2013年修訂版)監管的共同基金及適用《證券投資業務法》(2011年修訂版)附件4第1和4段的公司董事人員的登記和許可要求。
該法案僅適用于開曼群島涵蓋實體的登記董事、專業董事和公司董事,不論該登記董事、專業董事和公司董事本人是否居住在開曼群島。
“涵蓋實體”指:
(a) 適用《證券投資業務法》(2011年修訂版)附件4第1和4段的公司;或
(b) 按照《共同基金法》(2013年修訂版)注冊的共同基金。
有關2014年董事登記和許可法及董事登記和許可(登記許可)條例的全文,請點擊下面附件。
在2014年6月4日前擔任涵蓋實體的董事或專業董事的自然人如在三個月內(即最遲至2014年9月3日)完成登記或獲得許可,則不視作違反該法規。在2014年6月4日前擔任涵蓋實體的公司董事者如在六個月內(即最遲至2014年12月3日)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遵守該法規,則不視作違反該法規。
申請僅能通過金管局的門戶網站登記或許可。相關注冊辦事處將直接或通過其服務供應商聯系董事,為其提供身份證件號碼信息和門戶網站的詳細信息,董事將被要求通過所述門戶網站進行登記或提交申請。
該法案僅適用于開曼群島涵蓋實體的登記董事、專業董事和公司董事,不論該登記董事、專業董事和公司董事本人是否居住在開曼群島。
“涵蓋實體”指:
(a) 適用《證券投資業務法》(2011年修訂版)附件4第1和4段的公司;或
(b) 按照《共同基金法》(2013年修訂版)注冊的共同基金。
有關2014年董事登記和許可法及董事登記和許可(登記許可)條例的全文,請點擊下面附件。
在2014年6月4日前擔任涵蓋實體的董事或專業董事的自然人如在三個月內(即最遲至2014年9月3日)完成登記或獲得許可,則不視作違反該法規。在2014年6月4日前擔任涵蓋實體的公司董事者如在六個月內(即最遲至2014年12月3日)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遵守該法規,則不視作違反該法規。
申請僅能通過金管局的門戶網站登記或許可。相關注冊辦事處將直接或通過其服務供應商聯系董事,為其提供身份證件號碼信息和門戶網站的詳細信息,董事將被要求通過所述門戶網站進行登記或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