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會被界定為小微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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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的香港《公司條例》,私人公司如條例以下條件的任何兩項,即可被視為小型公司:
根據新《公司條例》,擔保公司如全年總收入不超過港幣2,500萬元,即被視為小型擔保公司。
但從稅務局網站點了解到的是,小型法團/業務是指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
- (a) 全年總收入不超過一億港幣;
- (b) 總資產不超過一億港幣;及
- (c) 雇員不多于100人。
根據新《公司條例》,擔保公司如全年總收入不超過港幣2,500萬元,即被視為小型擔保公司。
但從稅務局網站點了解到的是,小型法團/業務是指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
- 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0,000;
- 沒有因使用在《稅務條例》第15(1)(a)、(b)或(ba)條所列舉的知識產權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論該款項是已支付或應累算;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20AE條的推定應評稅利潤;
- 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沒有包括任何得自《稅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短期債務票據」或「中期債務票據」的利息、利潤/虧損;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9(1)或49(1A)條所指明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申索稅務寬免;及
- 沒有就該課稅年度取得任何關于你的稅務事項的事先裁定。
- 總入息指所有種類的入息,包括銷售及其他一般業務入息、銷售給和你公司有密切聯系人士的收入、從銷售資本資產所得收入和不論是否得自主要業務活動的其他無須課稅入息。
- 出售固定資產所得的收入,包括在總入息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