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有什么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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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跨境稅源管理、及時準確獲取相關稅收信息、提高稅收透明度和更高層次的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早在2013年8月中國就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公約》);而昨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了中國簽署的這份《公約》,也即意味著該《公約》的生效指日可待。這標志著中國在國際稅收的舞臺上向各國展示了一個在國際稅收透明度以及稅收信息交換工作上一個里程碑式的承諾;而籍此,中國的稅收信息獲取也得到了進一步更深入的實質性擴展。
背景——中國的國際稅收信息網絡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就國與國之間的雙邊稅收協定(DTA,含安排),中國目前已簽署的已達到100個2,中國國家稅務總局(SAT)也在逐步將最新的更高等級的信息交換標準放入重新談簽或新簽訂的DTA中;而中國與特定國簽署的雙邊情報交換協議(TIEA),也已經有10個3;除此之外,中國加入或簽署了一系列旨在加強多邊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國際稅收平臺或國際多邊協定,包括(但不限于):
· 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
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JITSIC)成立于2004年,旨在通過開展雙邊稅收協定框架下的實時信息交換。2010年12月20日,中國正式加入JITSIC,并已向該組織派駐代表,全面參與JITSIC的各項工作。
· G20稅收透明度和情報交換全球論壇同行審議
G20稅收透明度和情報交換全球論壇同行審議(peer review)是指全球稅收論壇同行審議小組按照一定標準,審查相關國家(地區)涉及稅收透明度的法律制度及情報交換工作實踐。2012年5月,中國向論壇提交了包括中國同行審議通過情況在內的報告。經過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合并同行審議現場答辯等,同年6月,中國同行審議報告經論壇全體成員書面批準后,最終由全球稅收論壇確認中國通過審議,各要素全部達標,這意味著中國的稅收信息交換在全球范圍內高標準的執行已經得到了國際認可。
· G20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項目
G20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項目是由二十國集團4(G20)領導人背書,并委托經合組織(OECD)推進的國際稅改項目。中國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參與BEPS行動計劃,與OECD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擔任BEPS行動指導委員會委員,和其他國家委員一起設計、監督和審議各行動計劃方案、進程和成果;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成立BEPS工作組,全面深入參與了BEPS各議題的會議、研究、談判和意見反饋等工作。BEPS行動計劃包括5大類15項行動,其中一大類即是“提高稅收透明度和確定性”。BEPS行動計劃所產出的成果無疑將進一步推進各國的稅收信息互通。
· 《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循法》(FATCA) 由奧巴馬在2010年3月簽署,其相關條款要求所有非美國金融機構,其中包括銀行、投資銀行、信托公司和非美國非金融機構鑒別并披露其“美國賬戶”持有人和成員,并按要求向美國國稅局報告“美國賬戶”持有人的詳細信息并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否則該金融機構任何來源于美國的收入款項和銷售或處分美國證券所得,都將被強行征收一項新的30%的預提稅。2014年6月26日,中國與美國草簽了FATCA。這是世界上最有影響力之一的兩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達成的就相關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信息披露協議,因而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各界的高度關注。
《公約》的內容
《公約》是一項旨在通過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并籍此維護公平稅收秩序的多邊條約。公約由OECD與擁有47個成員國的歐洲委員會于1988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共同發起。2010年5月,OECD與歐洲委員會響應G20號召,按照稅收情報交換的國際標準,通過議定書形式對《公約》進行了修訂。2013年8月,中國履行G20承諾,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中國簽署的第一份多邊稅收條約。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個國家簽署這一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準書。此次中國簽署的這份《公約》在中國經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待向OECD遞交該批準書后,《公約》將對中國生效執行。
2010年修訂的公約共六章三十二條,與上述的DTA和TIER相比,公約覆蓋范圍更為廣泛,適用領域更為全面,操作性也更強,其主要區別包括:
中國對《公約》的聲明和條件保留
要實現與公約其他締約國之間在國際稅務協助方面彼此權利義務基本對等、相互受惠大體均衡,就要結合每個國家的國情實際和稅制結構特點,在加入公約的同時正確妥當地提出適用范圍和程度的申明和條件保留,以避免出現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嚴重失衡的不利結果。為此,中國人大常委會在昨日批準通過《公約》的同時提出了一系列的聲明和條件保留,概要如下:
? 在中國,《公約》的適用稅種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煙葉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和契稅。對于未列入《公約》適用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 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 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 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 在依照《公約》第五條專項情報交換規定和第七條自發情報交換規定提供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或國民的情報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可通知其居民或國民。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是國際法,目前公約部分條款沒有相關國內法支撐執行。所以公約批準后,中國還應該將修訂有關工作規程,完成相關國內法銜接程序,以使公約生效執行。
我們的觀察
此前的DTA因為僅涵蓋所得稅內容,信息交換也僅限于所得稅,而《公約》將此擴大到幾乎所有稅種。與此同時,中國簽署《公約》雖有一定程度的保留,但卻同意了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兩個重頭戲5。同期稅務檢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安排,同時在各自境內,對某納稅人或存在某種共同或關聯利益的多個納稅人或相關方面進行的納稅事項檢查,以交換各自由此所獲的相關情報為目的。根據《公約》的相關條款,應締約一方請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可以確定同期稅務檢查的案件和程序。境外稅務檢查指應請求國主管當局請求,被請求國主管當局可在其境內某項稅務檢查活動中的某一適當環節,允許請求國主管當局代表在場。
對于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的允許無疑加倍擴大了締約國的檢查網絡,并更能有效的在檢查期間隨時核查信息的真實和對等。同時,和某些締約國不同,中國申明在提供有關本國居民或國民的情報前,將可以通知相關居民或國民,這是出于信息披露對等的原則對本國居民或國民的保護條款。
隨著公約生效執行后國內法的逐步完善和更多因為BEPS而提高稅收透明度和確定性的行動計劃的出臺,國與國之間稅收信息的交換將變得更為便捷和全面,與此同時,納稅人將會面臨對于更多信息的披露要求和挑戰。納稅人參與跨境業務的,對于可能的信息披露甚至跨境的聯合檢查不能再掉以輕心,必須要提早做好準備。
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經2010年5月27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修訂議定書》修訂的、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巴黎簽署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提及的稅收,未列入《公約》適用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二、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四、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五、對《公約》第二條第一款聲明,《公約》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具體如下: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目列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2)列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3)列入增值稅、營業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4)列入消費稅、煙葉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5)列入車輛購置稅、車船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7)列入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
六、對《公約》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代表”。
七、對《公約》第四條第三款聲明,在依照《公約》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提供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或國民的情報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可通知其居民或國民。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背景——中國的國際稅收信息網絡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就國與國之間的雙邊稅收協定(DTA,含安排),中國目前已簽署的已達到100個2,中國國家稅務總局(SAT)也在逐步將最新的更高等級的信息交換標準放入重新談簽或新簽訂的DTA中;而中國與特定國簽署的雙邊情報交換協議(TIEA),也已經有10個3;除此之外,中國加入或簽署了一系列旨在加強多邊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國際稅收平臺或國際多邊協定,包括(但不限于):
· 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
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JITSIC)成立于2004年,旨在通過開展雙邊稅收協定框架下的實時信息交換。2010年12月20日,中國正式加入JITSIC,并已向該組織派駐代表,全面參與JITSIC的各項工作。
· G20稅收透明度和情報交換全球論壇同行審議
G20稅收透明度和情報交換全球論壇同行審議(peer review)是指全球稅收論壇同行審議小組按照一定標準,審查相關國家(地區)涉及稅收透明度的法律制度及情報交換工作實踐。2012年5月,中國向論壇提交了包括中國同行審議通過情況在內的報告。經過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合并同行審議現場答辯等,同年6月,中國同行審議報告經論壇全體成員書面批準后,最終由全球稅收論壇確認中國通過審議,各要素全部達標,這意味著中國的稅收信息交換在全球范圍內高標準的執行已經得到了國際認可。
· G20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項目
G20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項目是由二十國集團4(G20)領導人背書,并委托經合組織(OECD)推進的國際稅改項目。中國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參與BEPS行動計劃,與OECD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司長擔任BEPS行動指導委員會委員,和其他國家委員一起設計、監督和審議各行動計劃方案、進程和成果;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成立BEPS工作組,全面深入參與了BEPS各議題的會議、研究、談判和意見反饋等工作。BEPS行動計劃包括5大類15項行動,其中一大類即是“提高稅收透明度和確定性”。BEPS行動計劃所產出的成果無疑將進一步推進各國的稅收信息互通。
· 《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循法》(FATCA) 由奧巴馬在2010年3月簽署,其相關條款要求所有非美國金融機構,其中包括銀行、投資銀行、信托公司和非美國非金融機構鑒別并披露其“美國賬戶”持有人和成員,并按要求向美國國稅局報告“美國賬戶”持有人的詳細信息并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否則該金融機構任何來源于美國的收入款項和銷售或處分美國證券所得,都將被強行征收一項新的30%的預提稅。2014年6月26日,中國與美國草簽了FATCA。這是世界上最有影響力之一的兩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達成的就相關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信息披露協議,因而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各界的高度關注。
《公約》的內容
《公約》是一項旨在通過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并籍此維護公平稅收秩序的多邊條約。公約由OECD與擁有47個成員國的歐洲委員會于1988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共同發起。2010年5月,OECD與歐洲委員會響應G20號召,按照稅收情報交換的國際標準,通過議定書形式對《公約》進行了修訂。2013年8月,中國履行G20承諾,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中國簽署的第一份多邊稅收條約。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個國家簽署這一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準書。此次中國簽署的這份《公約》在中國經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待向OECD遞交該批準書后,《公約》將對中國生效執行。
2010年修訂的公約共六章三十二條,與上述的DTA和TIER相比,公約覆蓋范圍更為廣泛,適用領域更為全面,操作性也更強,其主要區別包括:
中國對《公約》的聲明和條件保留
要實現與公約其他締約國之間在國際稅務協助方面彼此權利義務基本對等、相互受惠大體均衡,就要結合每個國家的國情實際和稅制結構特點,在加入公約的同時正確妥當地提出適用范圍和程度的申明和條件保留,以避免出現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嚴重失衡的不利結果。為此,中國人大常委會在昨日批準通過《公約》的同時提出了一系列的聲明和條件保留,概要如下:
? 在中國,《公約》的適用稅種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煙葉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和契稅。對于未列入《公約》適用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 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 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 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 在依照《公約》第五條專項情報交換規定和第七條自發情報交換規定提供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或國民的情報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可通知其居民或國民。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是國際法,目前公約部分條款沒有相關國內法支撐執行。所以公約批準后,中國還應該將修訂有關工作規程,完成相關國內法銜接程序,以使公約生效執行。
我們的觀察
此前的DTA因為僅涵蓋所得稅內容,信息交換也僅限于所得稅,而《公約》將此擴大到幾乎所有稅種。與此同時,中國簽署《公約》雖有一定程度的保留,但卻同意了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兩個重頭戲5。同期稅務檢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安排,同時在各自境內,對某納稅人或存在某種共同或關聯利益的多個納稅人或相關方面進行的納稅事項檢查,以交換各自由此所獲的相關情報為目的。根據《公約》的相關條款,應締約一方請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可以確定同期稅務檢查的案件和程序。境外稅務檢查指應請求國主管當局請求,被請求國主管當局可在其境內某項稅務檢查活動中的某一適當環節,允許請求國主管當局代表在場。
對于同期稅務檢查和境外稅務檢查的允許無疑加倍擴大了締約國的檢查網絡,并更能有效的在檢查期間隨時核查信息的真實和對等。同時,和某些締約國不同,中國申明在提供有關本國居民或國民的情報前,將可以通知相關居民或國民,這是出于信息披露對等的原則對本國居民或國民的保護條款。
隨著公約生效執行后國內法的逐步完善和更多因為BEPS而提高稅收透明度和確定性的行動計劃的出臺,國與國之間稅收信息的交換將變得更為便捷和全面,與此同時,納稅人將會面臨對于更多信息的披露要求和挑戰。納稅人參與跨境業務的,對于可能的信息披露甚至跨境的聯合檢查不能再掉以輕心,必須要提早做好準備。
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經2010年5月27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修訂議定書》修訂的、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巴黎簽署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提及的稅收,未列入《公約》適用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二、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四、根據《公約》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五、對《公約》第二條第一款聲明,《公約》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具體如下: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目列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2)列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3)列入增值稅、營業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4)列入消費稅、煙葉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5)列入車輛購置稅、車船稅;
《公約》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7)列入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
六、對《公約》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代表”。
七、對《公約》第四條第三款聲明,在依照《公約》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提供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或國民的情報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當局可通知其居民或國民。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