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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的規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按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申請享受股息條款5%稅率的待遇:
1、該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業。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該香港公司。
3、該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自2008年1月1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中國大陸的稅收征管理念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稅務機關對稅收事項的判斷從只重形式逐漸向關注和考察經濟實質轉變。特別在反避稅方面,稅務機關對帶有避稅動機的稅務安排的審查愈趨嚴格。該趨勢從最近兩個分別發生在重慶和新疆的案例中可見一斑。
在這兩個案例中,由于被認定為缺乏經濟實質和真實、合理的商業目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境外交易未被認可,離岸控股的特殊目的公司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亦未獲得稅務機關的同意。 2009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稅函[2009]81號文 (“81號文”),明確了中國稅收協定中有關股息條款的實施政策,同時也意味著將防范稅收協定濫用的政策力度提升至了更高的層面。81號文沿襲了2009年1月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載于國稅發[2009] 2號文)中有關反避稅的政策,后者為中國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納入的一般反避稅條款提供了具體的實施細則。 81號文以及近期的稅務案例和其他相關法規,共同預示著中國大陸的稅收征管進入了一個新紀元;對于持有中國境內投資的離岸特殊目的公司而言,這些法規及案例對其是否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意義深遠。 背景概述 股息預提所得稅率在現行的中國國內稅法中是10%,然而某些中國大陸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可能會提供更低的稅率待遇,特別是中國大陸與香港和新加坡的稅收安排/協定(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及“中新稅收協定”) 把該稅率降到了5%。對那些想通過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以享受較低稅率的公司,81號文為其設定了以下一系列條件:
雖然以上這些規定在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中也很常見,但為了證明上述條件是否已全部符合,81號文第五款對股息收取人或扣繳義務人提出的資料要求顯得較為繁重。如果股息收取人進行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 81號文第四款則賦予了中國大陸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特別調整的權利。
1、該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業。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該香港公司。
3、該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自2008年1月1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中國大陸的稅收征管理念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稅務機關對稅收事項的判斷從只重形式逐漸向關注和考察經濟實質轉變。特別在反避稅方面,稅務機關對帶有避稅動機的稅務安排的審查愈趨嚴格。該趨勢從最近兩個分別發生在重慶和新疆的案例中可見一斑。
在這兩個案例中,由于被認定為缺乏經濟實質和真實、合理的商業目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境外交易未被認可,離岸控股的特殊目的公司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亦未獲得稅務機關的同意。 2009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稅函[2009]81號文 (“81號文”),明確了中國稅收協定中有關股息條款的實施政策,同時也意味著將防范稅收協定濫用的政策力度提升至了更高的層面。81號文沿襲了2009年1月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載于國稅發[2009] 2號文)中有關反避稅的政策,后者為中國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納入的一般反避稅條款提供了具體的實施細則。 81號文以及近期的稅務案例和其他相關法規,共同預示著中國大陸的稅收征管進入了一個新紀元;對于持有中國境內投資的離岸特殊目的公司而言,這些法規及案例對其是否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意義深遠。 背景概述 股息預提所得稅率在現行的中國國內稅法中是10%,然而某些中國大陸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可能會提供更低的稅率待遇,特別是中國大陸與香港和新加坡的稅收安排/協定(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及“中新稅收協定”) 把該稅率降到了5%。對那些想通過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以享受較低稅率的公司,81號文為其設定了以下一系列條件:
- 股息收取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
- 股息收取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 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雖然以上這些規定在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中也很常見,但為了證明上述條件是否已全部符合,81號文第五款對股息收取人或扣繳義務人提出的資料要求顯得較為繁重。如果股息收取人進行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 81號文第四款則賦予了中國大陸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特別調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