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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2009]第6號)第三十九條: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根據《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2005]75號)第一條: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根據目前外管部門的要求,國內居民注冊香港公司返程投資需要按規定辦理特殊目的公司核準登記,才能以返程投資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