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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內地經營銷售需不需要納稅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舉個常見例子,如:
香港公司從大陸購買一批貨物,倒賣到其它國家,而整個交易,包括合同簽訂、采購、發貨等都是在大陸完成(香港公司在大陸沒進出口權),且該香港公司在大陸沒有常設的分支機構,那么這種情況下該筆收入對于香港公司來說屬于離岸收入,在香港不需要繳納利得稅。同時,由于貨物是由大陸的供應商直接發貨到非洲,所以在大陸也不用交稅。
香港公司從大陸購買一批貨物,倒賣到其它國家,而整個交易,包括合同簽訂、采購、發貨等都是在大陸完成(香港公司在大陸沒進出口權),且該香港公司在大陸沒有常設的分支機構,那么這種情況下該筆收入對于香港公司來說屬于離岸收入,在香港不需要繳納利得稅。同時,由于貨物是由大陸的供應商直接發貨到非洲,所以在大陸也不用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