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常駐內地代表處偶爾有銷售行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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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內地開設的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
雖然內地法律不允許香港公司(包括任何外資企業)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香港公司的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香港公司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香港公司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期限和終止
在中國一個代表處允許的最長的駐扎期限是三年(保險公司及銀行的辦事處各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從審批機關通過審批材料之日算起。但是營業執照有效期是1年。代表處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關審批部門上交年度報告及申請書。
香港公司代表處(包括外國)經費支出應包括
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常駐代表機構對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其中屬于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還應提供其總機構和注冊會計師簽字的證明文件,一并報稅務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