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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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了適用法律,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則適用仲裁地的法律。《紐約公約》和最高院關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釋的精神是一致的。
香港與大陸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97年之前是依據《紐約公約》,97年之后是依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安排》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屬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或者該項仲裁協議依約定的準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地的法律是無效的”,從這個規定看,判斷仲裁條款的效力也是先看當事人的約定,后看仲裁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