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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香港與內地,發票在經濟活動中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程度不同,但作為稅收和報銷憑證的功能并無重大差異。
與內地一樣,在香港,公司產生招待費用后,也是拿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不管發票看起來多么不“正式”,財務人員都會來者不拒。“比如出租車票,只是打印的一張小條,上面沒有印章,沒有簽名,照用不誤。”
在香港,開假發票觸犯制作虛假文書罪。香港法例對企業和個人制作和使用假發票的行為監管和處罰十分嚴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七十二條“制作虛假文書的副本的罪行”列明:任何人制作虛假文書,以欺騙其他人,即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