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管局37號文將境內居民個人和境內機構均納入了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范圍,即依據37號文,境內居民個人和境內機構都可以在外管局對其為實現境外投融資,利用其境內外資產而設立的SPV進行登記。37號文同時規定了登記的時間,登記的范圍(即境內居民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的第一層SPV),補登記的方式以及未登記的罰則等。
故境內居民個人通過37號文以及外管局發布的結匯操作方式等,既可以完成將SPV境外融資調回境內的流程。
目前關于返程投資的限制與規定主要集中在:
- 外管局2014【37】號文: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商務部等六部委2006年【10】號文:商務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