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員工一年在內地超過180天,需要在內地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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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須在內地繳交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則可豁免繳納個人所得稅:(a)他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請參閱第15至第18段有關“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guī)定);(b)該項報酬并非由內地雇主或其代表支付;(c)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受雇在兩地提供服務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他所得的入息,只須就內地機構支付或負擔的部分計算應繳稅款后,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shù)計算應納稅額向內地繳款。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的部分,則無須繳稅。
受雇在兩地提供服務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停留連續(xù)或累計超過183天,他從內地機構和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收得的入息,須按全數(shù)計算應繳稅款后,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shù)計算應納稅額向內地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