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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內地規定,香港公司是不可以直接在內地經營的。如香港公司涉及到源自內地的利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支付方(內地企業)需要幫香港公司進行代扣代繳。
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支付方(內地企業)需要幫香港公司進行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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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岸公司并不能直接在國內經營業務,但可以在國內成立辦事處進行業務相關操作。通常來說,離岸公司貿易一般按以下方式進行操作。
1、離岸公司與國內工廠簽訂購貨合同,貨物出關后,貨物所有權轉移至離岸公司。
2、離岸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外貿合同,同時離岸公司要求貨代公司更改提單,重新出一套以離岸公司為抬頭的提單,要求船運公司直接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即可。
3、國外客戶將貨款打入離岸公司帳戶,離岸公司再將采購成本劃入國內工廠進行外匯核銷。留存在離岸公司帳戶內的利潤就是實際利潤,做到了合理合法不交稅。
而離岸帳戶本身屬于境外帳戶,并不受外管局管制。非特殊情況也無法對離岸賬戶進行調查。但是對于公司運作,離岸公司的管理和賬務仍然需要嚴格管控,以避免公司董事的法律風險。
通常,只要相關業務沒有在注冊地發生,公司可以合法避稅。即使有稅務產生,也繳稅到注冊地的當地政府。在內地是不用交稅的,除非您在內地有辦理辦事處。
如果離岸公司在內地設立機構,并且招聘了員工進行工作,那么就必須依照規定繳納稅款。如果離岸公司存在的意義僅僅是離岸賬戶的載體,那么就可以按照離岸公司的操作模式,合理避稅。對于離岸公司來說,通常是在哪里注冊就在哪里交稅,并且進行每年一次的報稅工作。如果業務沒有在注冊地發生,離岸公司只需要報稅,但不需要交稅。
由此可見,大量國內客商選擇注冊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就是以合理合規的方式,進行合理避稅。
1、離岸公司與國內工廠簽訂購貨合同,貨物出關后,貨物所有權轉移至離岸公司。
2、離岸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外貿合同,同時離岸公司要求貨代公司更改提單,重新出一套以離岸公司為抬頭的提單,要求船運公司直接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即可。
3、國外客戶將貨款打入離岸公司帳戶,離岸公司再將采購成本劃入國內工廠進行外匯核銷。留存在離岸公司帳戶內的利潤就是實際利潤,做到了合理合法不交稅。
而離岸帳戶本身屬于境外帳戶,并不受外管局管制。非特殊情況也無法對離岸賬戶進行調查。但是對于公司運作,離岸公司的管理和賬務仍然需要嚴格管控,以避免公司董事的法律風險。
通常,只要相關業務沒有在注冊地發生,公司可以合法避稅。即使有稅務產生,也繳稅到注冊地的當地政府。在內地是不用交稅的,除非您在內地有辦理辦事處。
如果離岸公司在內地設立機構,并且招聘了員工進行工作,那么就必須依照規定繳納稅款。如果離岸公司存在的意義僅僅是離岸賬戶的載體,那么就可以按照離岸公司的操作模式,合理避稅。對于離岸公司來說,通常是在哪里注冊就在哪里交稅,并且進行每年一次的報稅工作。如果業務沒有在注冊地發生,離岸公司只需要報稅,但不需要交稅。
由此可見,大量國內客商選擇注冊離岸公司,進行國際貿易,就是以合理合規的方式,進行合理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