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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之規定,你們公司是否需要為轉口貿易繳納增值稅,就看“轉口貿易”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之規定,如果你們公司的“轉口貿易”行為,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都不在中國境內,那就無需就此繳納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之規定,你們公司是否需要為轉口貿易繳納增值稅,就看“轉口貿易”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之規定,如果你們公司的“轉口貿易”行為,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都不在中國境內,那就無需就此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