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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下列所得,應當繳納預提所得稅: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向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所得;
7、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