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一)返程投資的主體——境內居民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1、境內居民包括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
(1)境內機構,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境內居民個人,是指“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
2、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因此,在判斷特殊目的公司時,需注意是否滿足以下幾點:
(1)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企業;
(2)以投融資為目的企業;
(3)以境內企業合法資產或境外合法資產設立的;
(4)由境內居民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
間接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二)返程投資的方式——特殊目的公司境內直接投資
特殊目的公司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并取得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