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政策下,高凈值人群如何進行稅收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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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中國版CRS 已經發布,但是個人也無需因《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出臺而盲目恐慌。
不過,充分了解《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梳理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狀態和跨境資產信息,復核境外金融資產的稅務合規性仍是非常必要的。
《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意味著我國正在切實履行20國集團層面作出的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承諾,并積極推進該標準在中國的落地。
根據《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需要履行一定的盡職調查流程,以識別非居民持有的特定金融賬戶,并將所識別出的非居民特定金融賬戶信息報送稅務機關,進而再由我國稅務機關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之間開展信息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是國家(地區)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原則上其并不會影響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第一
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
稅收居民身份狀態
很多人認為,擁有哪個國家的國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個國家的稅收居民。這是一種錯誤的認知。
國籍、住所、實際居住或停留的時間、特殊測試標準等都有可能作為判定個人居民及稅收居民身份的標準。
以我國為例,中國居民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停留達到特定天數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會被視同為中國稅收居民。再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居民納稅人包含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照美國移民法,居民外國人包括取得法律認可的有永久性居住權的人,即“綠卡”持有者,或是滿足根據居住天數實施“實質居住測試”的個人。
由此可見,簡單地取得他國公民身份或拿到“綠卡”,未必能改變其中國居民身份,從而規避金融賬戶信息交換。
因此,個人需根據現有狀況或對未來的規劃厘清自身的居民身份狀態,充分分析潛在的稅務影響并合理規劃,避免同一收入被不同國家重復征稅。
第二
審視海外資產的存在形式
要充分了解并區分哪些資產屬于金融資產,哪些資產屬于非金融資產,并作出妥善安排。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伙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
珠寶、字畫和房產等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不屬于金融資產。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賬戶所涵蓋的范圍遠遠不止存款賬戶。
《管理辦法》指出,金融賬戶涵蓋了存款賬戶、托管賬戶和其他賬戶,如私募投資基金的合伙權益和信托的收益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
因此,對于形式相對復雜的資產及賬戶(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擁有的資產等),個人應當對其作出詳細分析,了解其是否屬于《管理辦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賬戶范圍。
第三
關注海外金融資產所在地
信息披露要求
雖然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CRS,但只有建立信息交換伙伴關系的國家(地區)才會真正實現信息的交換。
此外,各國(地區)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及實施時間表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個人有必要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梳理金融賬戶,評估金融賬戶信息接收國(地區)存在的稅務風險,尋求改善涉稅事項合規性的方法和途徑。
綜上所述,《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促進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為提高稅收信息透明度,構建更好的國際稅收秩序和征管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受到影響的個人,也應理性看待《管理辦法》,積極配合境內外金融機構完成合規程序。同時,個人應盡早梳理海外資產配置方案,做好涉稅風險評估及長遠規劃。
不過,充分了解《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梳理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狀態和跨境資產信息,復核境外金融資產的稅務合規性仍是非常必要的。
《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意味著我國正在切實履行20國集團層面作出的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承諾,并積極推進該標準在中國的落地。
根據《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需要履行一定的盡職調查流程,以識別非居民持有的特定金融賬戶,并將所識別出的非居民特定金融賬戶信息報送稅務機關,進而再由我國稅務機關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之間開展信息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是國家(地區)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原則上其并不會影響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第一
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
稅收居民身份狀態
很多人認為,擁有哪個國家的國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個國家的稅收居民。這是一種錯誤的認知。
國籍、住所、實際居住或停留的時間、特殊測試標準等都有可能作為判定個人居民及稅收居民身份的標準。
以我國為例,中國居民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停留達到特定天數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會被視同為中國稅收居民。再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居民納稅人包含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照美國移民法,居民外國人包括取得法律認可的有永久性居住權的人,即“綠卡”持有者,或是滿足根據居住天數實施“實質居住測試”的個人。
由此可見,簡單地取得他國公民身份或拿到“綠卡”,未必能改變其中國居民身份,從而規避金融賬戶信息交換。
因此,個人需根據現有狀況或對未來的規劃厘清自身的居民身份狀態,充分分析潛在的稅務影響并合理規劃,避免同一收入被不同國家重復征稅。
第二
審視海外資產的存在形式
要充分了解并區分哪些資產屬于金融資產,哪些資產屬于非金融資產,并作出妥善安排。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伙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
珠寶、字畫和房產等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不屬于金融資產。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賬戶所涵蓋的范圍遠遠不止存款賬戶。
《管理辦法》指出,金融賬戶涵蓋了存款賬戶、托管賬戶和其他賬戶,如私募投資基金的合伙權益和信托的收益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
因此,對于形式相對復雜的資產及賬戶(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擁有的資產等),個人應當對其作出詳細分析,了解其是否屬于《管理辦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賬戶范圍。
第三
關注海外金融資產所在地
信息披露要求
雖然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CRS,但只有建立信息交換伙伴關系的國家(地區)才會真正實現信息的交換。
此外,各國(地區)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及實施時間表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個人有必要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梳理金融賬戶,評估金融賬戶信息接收國(地區)存在的稅務風險,尋求改善涉稅事項合規性的方法和途徑。
綜上所述,《管理辦法》的出臺將促進國際稅收征管協作,為提高稅收信息透明度,構建更好的國際稅收秩序和征管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受到影響的個人,也應理性看待《管理辦法》,積極配合境內外金融機構完成合規程序。同時,個人應盡早梳理海外資產配置方案,做好涉稅風險評估及長遠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