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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工信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號)、《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之規定。
二、許可條件
根據《工信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號),該業務的最終服務對象和委托客戶均在境外,試點主體為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電信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三、許可數量
無數量限制。
四、許可辦理程序
根據《工信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號)
1.申請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主要投資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參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電信條例》第十四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業務申請;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公司概況包括擬從業人員、場地、設施情況;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業務發展的主要計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2.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準后發放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試點批文,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3.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憑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手續,并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對于一家企業以總分公司的形式在多個試點城市開展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由總公司向其注冊地所在的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務部門辦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辦理申請手續,企業獲得經營試點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各分公司在經營業務前到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參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電信條例》第十四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送如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業務申請;2、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3、公司概況包括擬從業人員、場地、設施情況;4、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5、業務發展的主要計劃;6、信息安全保障措施;7、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8、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六、許可收費情況及依據
無
七、當前辦理方式
提交紙質材料,紙質材料流轉,頒發紙質文件批復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無
九、申請書示范文本(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