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律師公證:
是由香港律師(也稱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的公證文書。
通俗點說就是香港居民或者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要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務時,有關部門會要求對其香港出具的相關文件進行公證手續。例如用于香港公司在國內投資、設立代表處、法律訴訟、或者香港結婚證、香港學歷證書、香港出生證等文書,在國內使用都必須辦理香港律師公證,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
香港律師公證范圍香港律師公證
1、個人證明類別香港律師公證證明身份:身份證資料、出生證明、國籍、護照資料、結婚證明等。香港律師公證證明為物業登記業主、企業東主、股東、董事或銀行資信、經濟情況、證明收入、書面單據,亦或者是已簽訂經濟合同、購房協議、貸款協議,擔保合同及其它有關個人資料等。
2、企業證明書類別香港律師公證證明香港有限公司情況,如香港公司BR、CI、NC1或AR1、章程,還包括注冊地址、注冊編號、股東、董事、議決書、注冊資本等資料。香港律師公證證明無限公司中獨資東主、合資股東情況、成立日期、商業登記號,或提供公司出具書面單據、會計報告、銀行資信、擁有物業證明、按揭狀況,亦或是已簽訂合同包括擔保文件及其它有關企業資料等。
3、辦理內地授權委托書香港律師公證辦理個人、企業證明書、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國內處理事務。
4、在國內成立辦事處香港律師公證如果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補償貿易合同、貨物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房產買賣、租賃合同、工程承包、企業承包合同,亦或者參加國際招標、申請商標、簽與訴訟、外觀設計及發明注冊等。
5、普遍采用授權委托事宜包括香港律師公證按揭國內房地產、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或進行轉名手續等。
6、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
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冊公司需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國內處理事務。若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文件:
◆ 企業登記注冊證明
◆ 授權委托書
◆ 企業年檢表
◆ 企業納稅單
◆ 法人代表證明
◆ 公司章程
◆ 董事會決議
香港文件在香港以外(除中國大陸)使用:
1、在海牙組織成員國(地區)使用,首先需要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再送往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即加簽)。
2、在非海牙成員國(地區)使用,首先需要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在送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后送往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如果該國(非海牙成員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香港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最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即可。
是由香港律師(也稱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的公證文書。
通俗點說就是香港居民或者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要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務時,有關部門會要求對其香港出具的相關文件進行公證手續。例如用于香港公司在國內投資、設立代表處、法律訴訟、或者香港結婚證、香港學歷證書、香港出生證等文書,在國內使用都必須辦理香港律師公證,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
香港律師公證范圍香港律師公證
1、個人證明類別香港律師公證證明身份:身份證資料、出生證明、國籍、護照資料、結婚證明等。香港律師公證證明為物業登記業主、企業東主、股東、董事或銀行資信、經濟情況、證明收入、書面單據,亦或者是已簽訂經濟合同、購房協議、貸款協議,擔保合同及其它有關個人資料等。
2、企業證明書類別香港律師公證證明香港有限公司情況,如香港公司BR、CI、NC1或AR1、章程,還包括注冊地址、注冊編號、股東、董事、議決書、注冊資本等資料。香港律師公證證明無限公司中獨資東主、合資股東情況、成立日期、商業登記號,或提供公司出具書面單據、會計報告、銀行資信、擁有物業證明、按揭狀況,亦或是已簽訂合同包括擔保文件及其它有關企業資料等。
3、辦理內地授權委托書香港律師公證辦理個人、企業證明書、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國內處理事務。
4、在國內成立辦事處香港律師公證如果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補償貿易合同、貨物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房產買賣、租賃合同、工程承包、企業承包合同,亦或者參加國際招標、申請商標、簽與訴訟、外觀設計及發明注冊等。
5、普遍采用授權委托事宜包括香港律師公證按揭國內房地產、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或進行轉名手續等。
6、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
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冊公司需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國內處理事務。若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文件:
◆ 企業登記注冊證明
◆ 授權委托書
◆ 企業年檢表
◆ 企業納稅單
◆ 法人代表證明
◆ 公司章程
◆ 董事會決議
香港文件在香港以外(除中國大陸)使用:
1、在海牙組織成員國(地區)使用,首先需要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再送往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即加簽)。
2、在非海牙成員國(地區)使用,首先需要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在送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后送往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如果該國(非海牙成員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香港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最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