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那么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jù)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chǎn)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zhì)及產(chǎn)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zhì)所決定。
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但是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法院判決是從整體來綜合分析,廣泛考慮一切事實,并不只是看某一因素。
以貿(mào)易公司為例,確定貿(mào)易公司的利潤,稅局提供了一個一般原則作為參考。
一般原則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shù)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lián)網(wǎng),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mào)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shù)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fā)生。
- 貨物未在香港發(fā)生報關、收發(fā)貨等。
-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jīng)營紀錄等。
離岸豁免申請,稅局一般會要求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 稅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構(gòu),對公司的業(yè)務運作有初步的了解。
- 需要知道公司的訂單是如何談妥和操作,貨物如何采購及供應,如何付運及付款等。
- 也會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買賣合同,購銷合同,發(fā)票,訂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
證明文件資料越具體越好,在提出離岸豁免申請之后,如果公司資料不詳盡,稅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關的問題,最后稅局會做出評估結(jié)果。如果其中一項是在香港發(fā)生的,那么離岸豁免申請獲得接納的機會會降低。
如果獲得通過,一般近2-3年稅局不會再做出提問,往后稅局也會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最終以稅局要求的為準。
還可以參考一下:香港公司怎樣申請離岸豁免 http://www.lxbsy.com/question/11478
http://www.lxbsy.com/question/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