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離岸公司,會遇到哪些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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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離岸公司的誤區一:
很多人在設立離岸公司時,對選擇在何處設立離岸公司并不知曉。在未得到專業人士咨詢前,盲目設立的公司不僅不能實現其投資目的,反而在注冊第二年又要面臨注冊年費的損失。以下就是一些運用離岸公司不當的例子。
一些投資者希望在BVI設立公司后到香港營業開展業務。有些提供注冊BVI公司服務的機構沒有提醒客戶使用BVI公司在香港營業,必須依據香港公司法第十一條,申請為外國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領取登記證書和商業登記證。根據香港法律,如果外國公司在香港營業而無登記,則是無牌經商,是違反香港法律的,可能被起訴。而當投資者以BVI公司的名義向香港公司注冊署申請登記分公司時,卻被拒絕。這是為什么呢?因為一般代理機構代為注冊BVI公司時,大多數的公司章程中都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不記名股票最大的特點就是只要股票由原持有人交給他人,股東就實現了轉移,達到方便及保密的效果。這種股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以秘密轉移財產,許多國家及地方都立法明令禁止不記名股票的發行和流通。香港就是其中之一。因此這類公司若要在香港實現登記,必須修改公司章程,即不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
注冊離岸公司的誤區二:
許多境內客戶在選擇離岸公司時,大都存在盲目性,通常是根據自己在網上看到的或聽圈內朋友介紹后,直接指定中介機構在某境外金融中心注冊一家離岸公司,但公司成立后卻并不能實現其預計目的。事實上,注冊離岸公司前需要有大量的工作進行,例如: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了解注冊地的相關的稅法、法律、外匯管制、金融政策等一系列問題。而許多非專業中介機構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并沒有這方面的能力或實力,前期工作做的很少。還有一些中介機構不顧企業資質以及信譽狀況,都同樣給予注冊,這些做法將給企業帶來很多問題。
例如:境內某民營高科技企業希望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后,可以繞過國內復雜的審批手續。到香港創業板上市融資。他在沒有征得專業人士指導的情況下,委托某中介公司為其在美國特拉華州注冊了離岸公司。直到公司成立后,他才知道在香港創業板只接受中國內地、百慕大和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上市申請。并且在特拉華州注冊的公司每年除了續牌費以外,還要繳納特許經營稅。這家民營企業既無法實現其上市目的,如果希望離岸公司第二年繼續存在,還得多繳納一筆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