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重要的控制人?
關于這個問題,新法律規定了5個條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項,那么這個人就是一個重要控制人: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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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通常是指實際擁有或控制公司至少25%股權或投票權的個人或機構。香港公司需記錄并保持關于其重要控制人的資料。根據《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一切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需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執法人員隨時進行查閱。主要針對香港公司董事、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實際情況備檔。其中包括董事、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真實住址、聯系方式、個人身份信息等,并且SCR由香港政府多個部門聯合下發,力求對香港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全面了解和監控。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則該人對適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根據香港公司法的規定,重要控制人的信息不會公開披露給公眾,而只會由相關監管機構訪問和使用。如未遵守重要控制人備存和記錄規定可能會導致罰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則該人對適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
- 如該公司有股本—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 如該公司沒有股本—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視情況所需而定)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公司而言符合首四個條件之中的任何一個條件。
根據香港公司法的規定,重要控制人的信息不會公開披露給公眾,而只會由相關監管機構訪問和使用。如未遵守重要控制人備存和記錄規定可能會導致罰款和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