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SCR是什么?對企業有什么影響?
香港政府公司注冊處:重要控制人登記在冊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確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即可: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SCR登記對企業的影響:
1.披露重要控制人的責任在于公司及其董事會,而不是重要控制人。主要控制人沒有義務主動通知公司他們在公司的重大控制權。他們的披露責任僅是在收到公司的查詢其是否實重大控制人時才產生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新法是增加了公司的行政負擔。
2.然而,公司的責任并非必須找出或識別重要控制人,而是采取合理的步驟來確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及如果有的話,識別其身分。因此,關鍵是采取合理步驟,其中包括上述步驟。一旦確定采取了合理的步驟,公司就被視為已履行了法定責任,盡管不能確定或識別重要控制人。所以,記錄公司所采取的合理步驟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公司注冊處亦十分鼓勵公司對采取了什么合理的步驟作詳細記錄。
3.對于大多數大股東同時也是董事或在董事會有代表的香港小型私人公司而言,要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并不因難。然而,對于管理和所有權不同的大中型私人公司而言,要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則可能比較困難。
4.從重要控制人的以上的定義來看,顯然不限于直接股東。例如,它可以延伸到股權結構中的第二,第三或第四(等等)層的間接股東。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重要控制人根本不用是股東。例如,公司或其大股東可以簽訂協議(如貸款協議),授權第三方(如貸款人)委任或罷免公司大部分董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則可能被視為一個重要控制人。
5. SCR只供香港執法機構及重要控制人本身而非公眾人士查閱。但是,有意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仕(如貸款人或投資者)可要求公司自愿披露SCR作為貸款、投資或交易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SCR的存在確實有助于提高香港公司的透明度。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確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即可: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SCR登記對企業的影響:
1.披露重要控制人的責任在于公司及其董事會,而不是重要控制人。主要控制人沒有義務主動通知公司他們在公司的重大控制權。他們的披露責任僅是在收到公司的查詢其是否實重大控制人時才產生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新法是增加了公司的行政負擔。
2.然而,公司的責任并非必須找出或識別重要控制人,而是采取合理的步驟來確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及如果有的話,識別其身分。因此,關鍵是采取合理步驟,其中包括上述步驟。一旦確定采取了合理的步驟,公司就被視為已履行了法定責任,盡管不能確定或識別重要控制人。所以,記錄公司所采取的合理步驟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公司注冊處亦十分鼓勵公司對采取了什么合理的步驟作詳細記錄。
3.對于大多數大股東同時也是董事或在董事會有代表的香港小型私人公司而言,要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并不因難。然而,對于管理和所有權不同的大中型私人公司而言,要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則可能比較困難。
4.從重要控制人的以上的定義來看,顯然不限于直接股東。例如,它可以延伸到股權結構中的第二,第三或第四(等等)層的間接股東。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重要控制人根本不用是股東。例如,公司或其大股東可以簽訂協議(如貸款協議),授權第三方(如貸款人)委任或罷免公司大部分董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則可能被視為一個重要控制人。
5. SCR只供香港執法機構及重要控制人本身而非公眾人士查閱。但是,有意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仕(如貸款人或投資者)可要求公司自愿披露SCR作為貸款、投資或交易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SCR的存在確實有助于提高香港公司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