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司法人和香港公司法人是親兄弟姐妹關系,請問兩家公司是關聯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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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公司法中的關聯方,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什么是關聯關系
該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聯營者、合營者、聯營企業、合營企業
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注意不包含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
(一)概念
聯營企業-合營企業 VS 聯營者-合營者
比如A企業持有B企業20%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則A叫聯營者,B叫聯營企業。 聯營與重大影響相關,一般股權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營與共同控制相關,兩個股東各50%就是合營;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董監高。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36號準則中說是關聯方,但是注會教材中明確說不是關聯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釋、指南的規定。
(二)不構成關聯關系的情形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和代理商之間,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之間,通常不構成關聯方關系。(聯營者之間就更不構成了)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具體條文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 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上市規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關于關聯方的認定相同): 總結
(四)關聯法人:
(五)關聯自然人: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
親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成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過去十二個月內,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六)國有企業的特殊情況
法人與上市公司不因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構成關聯方,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具體條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前一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3條或者第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3條或者第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也不可進行代理。某公司的子母公司、聯營企業等都屬于關聯關系。若股東為合營關系,互相會有重大影響,子母公司內部有親屬關系的,也會造成影響。日常往來的公共事業單位、政府機構不會成為關聯方。
什么是關聯關系
該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聯營者、合營者、聯營企業、合營企業
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注意不包含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
(一)概念
聯營企業-合營企業 VS 聯營者-合營者
比如A企業持有B企業20%股份,具有重大影響,則A叫聯營者,B叫聯營企業。 聯營與重大影響相關,一般股權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營與共同控制相關,兩個股東各50%就是合營;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董監高。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36號準則中說是關聯方,但是注會教材中明確說不是關聯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釋、指南的規定。
(二)不構成關聯關系的情形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和代理商之間,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之間,通常不構成關聯方關系。(聯營者之間就更不構成了)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具體條文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 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 該企業的母公司。
- 該企業的子公司。
- 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 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 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 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 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 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 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 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 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 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上市規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關于關聯方的認定相同): 總結
(四)關聯法人:
- 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組織(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 關聯自然人控制的、或擔任董監高的組織
- 5%以上股東(直接持股)
(五)關聯自然人:
- 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
-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控制人的董監高
- 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董監高的: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 親家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
親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成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過去十二個月內,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六)國有企業的特殊情況
法人與上市公司不因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構成關聯方,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具體條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 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由上述第1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前一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3條或者第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3條或者第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也不可進行代理。某公司的子母公司、聯營企業等都屬于關聯關系。若股東為合營關系,互相會有重大影響,子母公司內部有親屬關系的,也會造成影響。日常往來的公共事業單位、政府機構不會成為關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