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香港利得稅兩級制實施

利得稅兩級制將適用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開始的課稅年度。法團首200萬元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后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征稅。至于獨資或合伙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的利得稅稅率相應為7.5%及15%。納稅法團或非法團業務每年分別最多可節省165,000元和150,000元稅款。
利得稅兩級制會惠及有應評稅利潤的合資格企業,不論其規模。為了確保受惠企業以中小企為主,有關連企業只可提名一家企業受惠。《修訂條例》已就有關連企業訂明了簡單、清晰而客觀的定義。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的目標是在維持簡單低稅制的同時,實行具競爭力的稅制以促進經濟發展。利得稅兩級制可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締造有利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以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假設有20%的納稅企業屬關連企業,實施利得稅兩級制會令政府稅收每年減少約58億元,相等于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利得稅收入總額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