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香港公司后,股東辦理香港商務簽證手續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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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范圍
一、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的工作人員。“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
二、赴香港或者澳門進行商務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三、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的內地居民。
申請條件
一、年納稅額為5萬-10萬人民幣、創匯20萬-50萬美元或減免稅企業注冊資本50萬-100萬人民幣的單位,營業執照持有人可申請三個月一次或多次商務簽注。
二、年納稅額為10萬—20萬人民幣、創匯50萬—120萬美元或減免稅企業注冊資本100萬—200萬人民幣的單位,營業執照持有人或股東可以申請三個月多次商務簽注。
三、年納稅額為20萬以上、創匯120萬以上美元或減免稅企業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的單位,法人代表、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負責營銷、財務的部門經理以及確有商務需要的業務人員可申請三個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務簽注。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報備的納稅額、創匯、減免稅企業注冊資本的多少給予一定的商務簽注配額。
四、已達納稅標準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香港、澳門在內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可按以上規定申請商務簽注。未達到納稅或創匯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確有赴港澳商務活動需要的,提交相關證明,營業執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員可申請三個月一次商務簽注。
五、內地居民駕駛專用機動車往返內地與港澳的,由申請人所屬單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可不受單位納稅、創匯額以及注冊資本的限制,備案人員不占備案單位商務簽注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