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托管│BVI、新加坡、香港,哪個更具優勢?
眾所周知,海外信托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資產保護,這也是大多數客戶決策的出發點。而亞洲使用的信托法主要有BVI(英屬維爾京群島)信托法、新加坡信托法、香港信托法等。
信托:
信托可實現法定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如果以后發生公司破產、負責等意外時,能保證受拖資產安全。
另外還有幾種財產分配安排的情況可能會用到信托的操作方式:
一、把資產分配給子女、配偶等;
二、為了公司股權的穩定;
三、為了稅務規劃;
四、部分內地客戶考慮到未來內地可能征收遺產稅,提早開始做信托安排。
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一些客戶年紀大了,資產需要分配給下一代,除了婚生子女外,還有非婚生子女;或因一些特殊原因,客戶不愿讓其配偶享受資產,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設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BVI更靈活
三大信托法都基于英國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靈活性更強一些。
具體來說,委托人把資產(比如現金、股票等)交給受托人(信托公司)后,BVI信托法可允許委托人擔任BVI控股公司董事,這樣委托人在資產操盤、管理上更靈活。
中國客戶比其他海外客戶更偏好BVI信托構架,因為他們更喜歡自己能控制,BVI靈活性更高。
新加坡安全
要考慮公司交接問題,比如做高管激勵計劃,更適合使用新加坡信托。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方設立信托計劃后,可分配給高管10%內的股權,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權屬于信托公司。
高管業務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離職,也拿不走股權。這種情況下使用BVI信托就不合適了,因為BVI信托的董事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委托人能根據自己的想法調整。
而新加坡信托的董事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據信托協議書里的條款進行調整,相當于獨立第三方,更適合做股權激勵計劃。信托的靈活性越高,相對安全性會稍差,所以從資產安全性角度考慮,新加坡信托更具優勢。、
香港更嚴謹
香港信托法和新加坡信托法都不允許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資產,而必須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擔任控股公司董事,相對于來說更嚴謹。
內地人用香港信托的并不多。一般香港人會在本地做香港信托,單純作為資產安排、財富管理、稅務規劃的手段,沒必要用BVI信托或新加坡信托。比如梅艷芳當時就是做的香港信托。
總結:
中國內地客戶一般都會選擇上述三種信托。但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客戶資產在法國等歐洲地區時,會選擇根西島和澤西島信托。
以上三種信托在稅收上沒有明顯區別。如像BVI信托公司,沒有任何稅收。BVI公司的股權轉讓很簡單,首先它是保密的,其次公司每年只需一次年審,交約1000美金的年費給注冊代理人,政府會收取一部分;公司本身不需要審計,不需要披露財務報表。
而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司并不屬于“純離岸公司”,香港相關政策規定,若收入發生于境外,這部分收入免稅;但香港公司的資產轉讓、持有,需繳納0.2%的印花稅和審計申報,不像BVI公司那么簡單。
除了稅費,新加坡公司的持有成本非常高,要求必須要有一個新加坡人當董事,這涉及人力費用。理論上,即便是香港、新加坡的信托也不一定使用這兩地的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因為當地公司不保密,使用BVI公司保密性更好。
從稅務規劃角度考慮,資產放在何地,就需要按照當地法律來交稅。一般情況下,以公司名義持有的資產相比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將減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交易結算費、印花稅等。前者在做投資、分配收益時會體現出節稅的功能。
信托:
信托可實現法定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如果以后發生公司破產、負責等意外時,能保證受拖資產安全。
另外還有幾種財產分配安排的情況可能會用到信托的操作方式:
一、把資產分配給子女、配偶等;
二、為了公司股權的穩定;
三、為了稅務規劃;
四、部分內地客戶考慮到未來內地可能征收遺產稅,提早開始做信托安排。
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一些客戶年紀大了,資產需要分配給下一代,除了婚生子女外,還有非婚生子女;或因一些特殊原因,客戶不愿讓其配偶享受資產,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設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BVI更靈活
三大信托法都基于英國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靈活性更強一些。
具體來說,委托人把資產(比如現金、股票等)交給受托人(信托公司)后,BVI信托法可允許委托人擔任BVI控股公司董事,這樣委托人在資產操盤、管理上更靈活。
中國客戶比其他海外客戶更偏好BVI信托構架,因為他們更喜歡自己能控制,BVI靈活性更高。
新加坡安全
要考慮公司交接問題,比如做高管激勵計劃,更適合使用新加坡信托。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方設立信托計劃后,可分配給高管10%內的股權,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權屬于信托公司。
高管業務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離職,也拿不走股權。這種情況下使用BVI信托就不合適了,因為BVI信托的董事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委托人能根據自己的想法調整。
而新加坡信托的董事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據信托協議書里的條款進行調整,相當于獨立第三方,更適合做股權激勵計劃。信托的靈活性越高,相對安全性會稍差,所以從資產安全性角度考慮,新加坡信托更具優勢。、
香港更嚴謹
香港信托法和新加坡信托法都不允許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資產,而必須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擔任控股公司董事,相對于來說更嚴謹。
內地人用香港信托的并不多。一般香港人會在本地做香港信托,單純作為資產安排、財富管理、稅務規劃的手段,沒必要用BVI信托或新加坡信托。比如梅艷芳當時就是做的香港信托。
總結:
中國內地客戶一般都會選擇上述三種信托。但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客戶資產在法國等歐洲地區時,會選擇根西島和澤西島信托。
以上三種信托在稅收上沒有明顯區別。如像BVI信托公司,沒有任何稅收。BVI公司的股權轉讓很簡單,首先它是保密的,其次公司每年只需一次年審,交約1000美金的年費給注冊代理人,政府會收取一部分;公司本身不需要審計,不需要披露財務報表。
而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司并不屬于“純離岸公司”,香港相關政策規定,若收入發生于境外,這部分收入免稅;但香港公司的資產轉讓、持有,需繳納0.2%的印花稅和審計申報,不像BVI公司那么簡單。
除了稅費,新加坡公司的持有成本非常高,要求必須要有一個新加坡人當董事,這涉及人力費用。理論上,即便是香港、新加坡的信托也不一定使用這兩地的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因為當地公司不保密,使用BVI公司保密性更好。
從稅務規劃角度考慮,資產放在何地,就需要按照當地法律來交稅。一般情況下,以公司名義持有的資產相比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將減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交易結算費、印花稅等。前者在做投資、分配收益時會體現出節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