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是為了對境外個人征稅嗎

自從201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以來,有關經合組織(OECD)《統一報告標準》(CRS)的討論就成為中國財富管理市場的熱點話題,媒體報道、專家解讀,可謂是沸沸揚揚。
CRS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產物,其實質屬于跨國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即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打擊納稅人通過在別國藏匿資產和收入以逃避本國稅收的行為。筆者結合自身在歐洲實際從事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相關執業經驗,歸納總結了對CRS下“全球反避稅”的十大常見誤區。
誤區一:CRS等同于全球征稅
所謂全球征稅(Worldwide Taxation),是指納稅人如果是某國的稅收居民,則其在全球的收入都應當在該國申報和繳納所得稅。納稅人擔負的這種全球納稅義務也稱“全面納稅義務”或者“無限納稅義務”。全球征稅本質上是一個所得稅范疇的概念。而CRS實施的目的就是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實現一國納稅人在海外所持有賬戶的“透明化”,以便該國稅務機關能準確把握其稅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國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但是,這并不等于一國納稅人在海外的資產都要被全球征稅。因為從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其征稅對象是該個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并非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本身。如果只是持有資產,但并沒有所得,自然也不會存在所得稅上的全球征稅問題。
案例
王先生是中國稅收居民,其在瑞士某銀行持有存款賬戶。假設2019年12月31日該賬戶的余額為150萬美元,2019年該存款產生利息收入4萬美元,那么按照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規則,王先生的存款賬戶信息會被申報和交換給中國稅務機關。但是,這并不代表這150萬美元存款就要被中國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所得稅。因為從所得稅的角度,稅務機關所關心的是該150萬美元現金存款所產生的應稅收入(即利息收入4萬美元)是否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申報和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的規定,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文件并未明確從境外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同等享受免稅。
誤區二:企業賬戶余額小于25萬美元都不會被申報
對于企業賬戶或者機構賬戶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和新增機構賬戶來分別進行盡職調查。而“存量”和“新增”的劃分時間節點,通常是金融機構所在國家開始執行CRS的日期。對于存量機構賬戶來說,如果其在該時間節點的賬戶余額或價值小于25萬美元,那么金融機構可以選擇豁免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和申報,但是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控;如果該賬戶的余額或價值在其后的申報期末超過25萬美元,那么該金融機構需要對其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其是否屬于需要申報的賬戶。
對于賬戶持有人來說,其是否可以享受25萬美元的豁免門檻規定,首先要考慮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法規是否有該豁免門檻的規定;其次,由于該豁免門檻并非強制性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實際需要來決定是否適用該25萬美元的門檻(參見經合組織《統一報告標準實施手冊》〔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第14頁第9項規定)。在實踐中,一些金融機構為了避免對豁免門檻下的賬戶進行持續監控帶來的合規麻煩,可能會考慮不適用該25萬美元的門檻,而選擇將所有的存量機構賬戶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
誤區三:個人賬戶余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才會被盡職調查和申報
在CRS下,對于個人持有的賬戶,不論是新增賬戶還是存量賬戶,也不論賬戶余額是多少(包括余額為0或負數的情形),均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并沒有規定100萬美元以上的賬戶才需要申報。
對于具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來說,通常其管理的存量個人賬戶數量龐大,強制要求金融機構采取統一的標準進行賬戶的盡職調查,合規成本較大。鑒此,CRS規定以100萬美元為界點,將個人持有的存量賬戶區分為高價值個人賬戶和低價值個人賬戶,而且分別適用不同的盡職調查程序。對于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金融機構可以選擇適用相對簡化的盡職調查程序(例如適用“居住地址測試”等),以減輕金融機構的合規負擔。同時,對于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時限通常要比高價值個人賬戶晚一年,讓金融機構有更多的時間去完成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的合規義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也可選擇不適用上述以減輕其合規負擔為目的的程序規定,而是對所有的賬戶采用統一適用于高價值個人賬戶的合規程序(即更高要求的合規程序),而且有可能在CRS的第一個申報期內即完成了所有存量高、低價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實踐中具體應當以金融機構的內部政策為準。
誤區四:房產、古董字畫和珠寶等非金融資產不需要申報
在CRS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核心是“賬戶”,也就是說跨國之間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賬戶信息,而并非金融資產信息,因為一個金融賬戶有可能同時涉及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的概念與金融機構身份屬性以及金融賬戶類別的判定密切相關,單從金融資產本身無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報。一個金融賬戶如果屬于需申報的賬戶,那么該賬戶下所持有的所有資產,不論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均需要申報和交換。
案例
王先生是中國稅收居民,其在開曼群島設立了一家私人投資公司(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PIC”)A公司。A公司持有的資產中80%為金融資產,20%為非金融資產。那么在CRS下,如果該A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如投資機構),那么A公司在申報其金融賬戶(即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者債權權益)時,其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價值全都應當作為賬戶余額來進行申報。
誤區五:CRS實施以后,設立離岸信托沒有任何意義
離岸信托在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資架構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在資產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凈值個人和家庭的青睞。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為是金融機構,而需要對其賬戶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進行盡職調查;或者被判定為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其在金融機構持有賬戶,則會被要求提供信托實際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托被納入到CRS下的申報體系,并不會導致信托喪失其本身具有的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等優勢。從中國的角度,盡管CRS實施后,理論上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所設立信托的相關金融賬戶信息會被申報和交換到中國稅務機關,但是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隱秘性。因為,CRS下的所謂“資產曝光”只是相對稅務機關來說,而且CRS下跨國之間交換的信息具有十分嚴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隱秘性仍然存在,并不會公之于眾。
誤區六:既然CRS是申報“非居民”的信息,那把錢存在中國境內最“安全”
有一些觀點認為,CRS實施以后,對于中國稅收居民來說,只要把錢存在中國的金融機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不會受到CRS下信息申報的影響,中國稅務機關也不會知道這些賬戶的信息。的確,根據中國的CRS法規,金融機構只需要申報非居民(非中國稅收居民)所持有賬戶的信息,但是不妨試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報了,居民的信息申報還會遠嗎?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15年1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專門增設了第四章有關涉稅信息披露的問題。其第三十二條就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余額等信息。對賬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5萬元以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金融資產的賬戶信息與稅務機關納稅征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機制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實施。如今在CRS下,國外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的信息互動機制已在建立之中,筆者有理由相信,國內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也會很快建立互聯網絡。世界上沒有所謂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規才是最大的“安全”。
誤區七:美國不是CRS參與國,所以把錢放在美國最“安全”
美國的確不是CRS參與國,但這是否意味著錢都放到美國去就可以絕對“安全”了呢?
盡管美國沒有加入CRS,不屬于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與中國在2014年就已經就《海外稅務合規法案》(FATCA)的政府間協議達成實質一致。雖然中美FATCA政府間協議目前只是屬于草簽狀態,但是中國已經被美國財政部列入“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基于此,中國的金融機構不實際進行FATCA下的合規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對于不合規金融機構30%預提所得稅的處罰。此外,基于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6年7月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6-27號)》的規定,美國政府已經開始“催促”草簽FATCA的國家正式簽署FATCA協議并予以實施,同時要求這些國家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國財政部提交有關FATCA實施的具體安排和解釋,否則從2017年1月1日起將會把該國從“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除名。根據目前美國財政部網站的信息,中國仍屬于“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因此可以推斷,中美之間簽署正式的FATCA協議將指日可待。
此外,有關FATCA下雙邊信息互換的問題,根據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的《稅收程序規定(2016-56號)》,美國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收集包括中國在內的相關國家居民在美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信息。同時根據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7年9月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7-46號)》,外國居民在美金融機構開戶和填寫W8表格時,必須提交其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筆者認為,這一系列的稅法規定都是為FATCA下美國與FATCA伙伴國的雙邊對等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進行鋪墊和準備。
誤區八: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屬于積極非金融機構而不需要被“穿透”
金融機構在識別機構賬戶持有人時,如果該機構賬戶持有人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不屬于金融機構類別,不從事積極的經營活動,且大部分的收入都來源于利息、股息等消極收入),那么金融機構需要“穿透”該機構賬戶持有人,識別其實際控制人。
實際上,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大多屬于上述消極非金融機構。因為這些公司設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稅或者逃避外匯管制,通常不會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很多設立在離岸避稅地的外貿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與境外簽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并沒有任何雇員和經營場所,而僅僅持有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例如現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應當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是需要被“穿透”的。
當然也有些公司設立在離岸避稅地并非出于單純的避稅目的。例如紅籌上市架構中,有些上市公司的上市主體就設立在開曼群島等離岸避稅地。對于這類公司,在CRS下通常應當按照積極非金融機構來處理,因為此類上市公司都會定期對外披露其財務信息,其被個人用來進行跨國避稅的可能性很小,識別其實際控制人并無實質意義。
誤區九:投資移民獲得小國護照和稅收居民身份就可以規避CRS
由于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是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為基礎進行的,因此一些人考慮是否可以通過改變國籍和稅收居民身份來達到規避CRS的目的。
的確,如果一個人將其稅收居民從CRS需申報國(如中國、加拿大等)轉變為非CRS參與國或者低稅率國家和地區,即可以做到不受CRS影響,或者所受影響很小。例如,一個中國稅收居民搬到非洲或者加勒比海地區的非CRS參與國居住,成為當地的稅收居民,同時也不構成其他任何CRS參與國的稅收居民,那么其在CRS參與國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賬戶就不會受到CRS的影響,因為他們作為非CRS參與國稅收居民,不屬于CRS下的需申報對象。
然而,現實生活中,讓意圖規避CRS申報的富豪們舉家搬到非洲或者加勒比海地區的非CRS參與國實際居住,從而成為當地的稅收居民顯然不太現實。于是,像塞浦路斯、馬耳他以及其他一些太平洋島國開發了一種專供富人規避CRS的所謂“居民投資計劃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即富豪通過在當地購置房產或者投資并滿足相關條件后,可以獲得當地的國籍以及稅收居民身份,甚至有的還可以提供當地的居住地址證明,但富豪本人大部分時間仍生活在中國或者其他CRS需申報國家。這些人在CRS參與國持有金融賬戶時可以直接出示其在“居民投資計劃”下所獲得的稅收居民身份和居住地址,同時隱瞞自己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試圖 “完美”地規避CRS。
筆者以為,這種想象中的“完美”方案實則有兩個巨大的潛在風險。首先,在CRS下,賬戶持有人需要在其提交給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中申報其所有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國。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中國居民通過參與“居民投資計劃”獲得了小國的護照和居民身份,但是其本人仍然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中國境內且構成中國的稅收居民,則仍需對中國居民身份信息進行申報,如果故意隱瞞,則可能會面臨金融機構所在國家CRS法規下的民事或者刑事處罰;其隱瞞和偽造身份的行為,甚至還會觸發反洗錢法律中的洗錢等金融犯罪條款。其次,經合組織作為CRS全球執行的“總協調人”,早已經注意到這類“居民投資計劃”的規避方案,并且已經著手進行協調和處理。2016年12月,經合組織稅務中心主任帕斯卡爾·阿曼在接受英國《金融時報》采訪時就曾表示,“我們目前正在處理(‘居民投資計劃’),它不會存在太久。”
誤區十:全球102個CRS參與國之間都會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自動交換
截至2017年10月,全球已有102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將在2018年9月之前實現第一次CRS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并且已經有95個國家簽署了有關實施CRS的多邊國際法律準則——《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MCAA)。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賬戶信息就一定會在這么多國家之間自動進行交換和傳遞。各國之間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在具備了多邊國際法律條約以及相關數據安全制度等的基礎上,還需要一個額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國在提交給經合組織秘書處的“愿意交換國家名單”中列明伙伴國。只有那些相互交換關系被“激活”成功的國家之間,才會切實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根據經合組織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已經有超過2000個CRS下的交換關系被“激活”,其中中國已經與包括加拿大、根西島、澤西島、列支敦士登和馬耳他在內的47個國家和地區“激活”了CRS下的交換關系。筆者預計,到2018年5月31日中國金融機構的第一次CRS信息申報截止日期之前,還會有更多國家與中國之間的交換關系被激活。

贊同來自: cherry嘻嘻
??
CRS是什么?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
即“共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
?
CRS的運行機制什么樣?
舉例來說,
中國和新加坡采納“共同申報準則”(CRS)之后,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并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并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
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 存款賬戶
? 托管賬戶
? 保單現金價值
? 年金合約
? 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去年,全球近2000個資訊自動交換雙邊關系一經啟動,就讓50萬自然人的離岸資產無所遁形,補征稅額高達850億元,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也都紛紛加強了對反洗錢案的查處,離岸賬戶開立的門檻越來越高,離岸賬戶被凍結的風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國、英國、德國、法國、香港……可以說是哀鴻遍野。
就在剛剛過去的7月2日,新西蘭、澳大利亞突然出手,上千銀行賬戶被凍結,未來還將繼續加碼,其中不乏大量中國居民。消息一出,整個朋友圈都炸開了。
?
?
作為中國移民主要去向的兩個國家,為何眾多海外賬戶突然被凍結,哪些人會受到影響?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究竟要鬧哪樣?
不過,大家可以把心放到肚子里了,這是澳洲的金融機構,為了了解他們的客戶來自何方,不得已而為之的操作。
錢沒事兒,銀行只是凍結了賬戶,只要補齊銀行需要的信息就可以恢復正常。
我是良民,為何賬戶也被凍結?
因為CRS《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今年正式開始在新西蘭、澳大利亞、中國等地實施。
CRS全稱金融賬戶信息交換,針對的是加入CRS體系中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只要處于CRS的體系里,金融機構就會把我們的信息進行披露和申報,并在參與國之間互換。目的是打擊洗錢和偷稅漏稅。
?
?
近期凍結客戶銀行賬戶的還有澳新銀行、西太平洋銀行、ASB銀行、新西蘭銀行等。
?
秉承遵紀守法一顆的心,新西蘭的國有銀行Kiwibank早在5月底,就通知了3000多名客戶,并給了他們14天的期限,要求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材料,證明客戶在新西蘭境外的稅務狀態。
然而,總是有一些健忘的客戶忘了自己開過什么銀行卡,也忘了及時查看郵箱,或者忘記更改地址和聯系方式等等。還有很多客戶沒有在截至日期前向銀行回復自己的相關信息。
?
找不到人,那就先凍結賬戶吧,等到取不出錢的時候,客戶自然就會主動找上門來。
6月28日的時候,已經有大約180個銀行賬戶被凍結,Kiwibank的負責人稱,接下來的半個月,還將有1900多個銀行賬戶被凍結,涉及1200位客戶。
?
?
那到底什么是“非居民”?
僅僅看國籍嗎?
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企業、組織(除了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等)。對于個人,住所(居所)和停留在該國的時長,是“非居民”最重要的判斷標準;而對于企業,就是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高凈值人群和政府官員的賬戶
將會無所遁形!
中國版CRS的推出是為了“信息交換”。我國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交換”,獲得我國稅收居民在海外CRS參與國家的金融賬戶信息;而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我國金融機構的申報,獲得其他國稅收居民在我國開立的金融賬戶相關信息。
也就是說如果一名中國公民轉移財產到境外(境外均為CRS參與國),在境外擁有金融資產,同樣會被他國金融機構視為非居民金融賬戶,其賬戶信息也將會被收集、報送,未來會交換回中國。注意,這是全自動的!
?
?
因此,即使“非居民”的范圍小,但我國可以通過CRS信息互換,把自己國家居民,尤其是高凈值居民的賬戶情況牢牢掌握在手中。
對于企業主而言,未來將有100多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其中包含了“避稅天堂”開曼群島、百慕大。
?那么,如何避免CRS波及?
賬戶被關閉,如何收取外匯?
我司可包開香港/離岸公司的銀行賬戶,匯豐、恒生、星展、中銀香港、中信香港、華僑永亨,另外包開新加坡華僑銀行,新加坡大華銀行,香港交通銀行當天出賬戶,大新銀行不需要任何貿易材料,不成功全額退款;注冊義烏個體戶大額度結匯業務,新加坡非盈利基金會,法律合規發行ioc 區塊鏈技術開發,有需要盡快聯系1890213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