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公司申請注銷以及公司恢復的回答
1、問:是否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請撤銷注冊?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注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2、問:申請撤銷公司注冊有何條件規定?
答:申請撤銷注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該公司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撤銷注冊的申請須于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冊處,表格須連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并交付。
3、問:在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答:是,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并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4、問:如公司在提出申請撤銷注冊后,可否不續辦商業登記 和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
答: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在未獲公司注冊處批準撤銷注冊和解散前,仍須續領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證費。不過,本局在收到該公司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后,會考慮暫緩征收其后開始生效的登記證的登記費及證費
5、問:撤銷注冊、剔除注冊于清盤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賬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凈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參閱問1及2),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即申請撤銷注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注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冊,公司注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詳細某公司并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冊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注冊。
6、問: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注冊,如何可恢復注冊?
答: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籍法院命令或籍(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申請恢復注冊;籍法院命令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咨詢環海專業顧問的意見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注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2、問:申請撤銷公司注冊有何條件規定?
答:申請撤銷注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該公司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撤銷注冊的申請須于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冊處,表格須連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并交付。
3、問:在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答:是,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并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4、問:如公司在提出申請撤銷注冊后,可否不續辦商業登記 和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
答: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在未獲公司注冊處批準撤銷注冊和解散前,仍須續領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證費。不過,本局在收到該公司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后,會考慮暫緩征收其后開始生效的登記證的登記費及證費
5、問:撤銷注冊、剔除注冊于清盤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賬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凈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參閱問1及2),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即申請撤銷注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注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冊,公司注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詳細某公司并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冊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注冊。
6、問: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注冊,如何可恢復注冊?
答: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籍法院命令或籍(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申請恢復注冊;籍法院命令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咨詢環海專業顧問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