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對區塊鏈技術政策和態度有哪些?
近年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以太幣等去中心化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及衍生出來的其他各類數字代幣快速發展。區塊鏈本質上是網絡上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技術。新加坡支持加密貨幣背后的區塊鏈技術及其發展潛能,卻不支持加密貨幣作為通行貨幣或投資資產類別,對數字代幣發行態度較為開放,但采取積極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一、新加坡對數字代幣采取積極監管政策,態度較為開放
(一)數字代幣相關監管政策規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以下稱MAS)對數字代幣和虛擬貨幣在定義上是有所區分的,數字代幣即Digital?Token,而虛擬貨幣是Virtual?Currency,MAS認為虛擬貨幣是數字代幣的一種特定形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以下稱MAS)于2017年8月1日聲明稱,MAS目前尚未監管虛擬貨幣的立場與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相似。然而,MAS已經注意到數字代幣的功能已經超越了虛擬貨幣的范疇,如果數字代幣構成受MAS執行的證券法定義下的一種產品,那么對該種數字代幣的發行或提供必須遵守相關的證券法。具體規定包括:
1、如果數字代幣符合《證券與期貨法》(Securities?and?Futures?Act,SFA)對資本市場產品的定義,提供或發行數字代幣有可能被MAS管轄。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以下各類:證券,期貨以及合同或用來進行杠桿外匯交易的機制。?MAS?會審查數字代幣的結構、特征來確定某一種數字代幣是否構成SFA定義下的資本市場產品。如果數字代幣屬于SFA當中的證券定義,代幣發行人需在發布此類代幣之前,必須上報MAS并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得到豁免。
????2、任何在新加坡運營與構成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有關的主要平臺的主體,其行為可能受到SFA管轄;若該主體的行為構成受監管的行為,或其行為表現構成受監管的行為,該主體必須取得從事相關資本市場服務的執照,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3、任何在新加坡為構成投資產品的數字代幣提供金融建議的主體必須有《財務顧問法》(Financial?Advisors?Act,FAA)獲準來提供相關金融建議服務的理財顧問執照,或是一個免執照的理財顧問。
4、任何在新加坡建立或運營構成證券或期貨的數字貨 幣交易平臺的主體,可以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任何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或表現為運營一個市場的主體,必須被MAS批準其成為一個交易所或被MAS承認為SFA下的做市者,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5、域外交易監管。在新加坡域外運營部分或全部主要平臺或交易平臺的主體,其行為也受SFA管轄。當某一駐在新加坡域外的主體有任何以為在新加坡境內的公眾或部分公眾提供金融建議服務為目的的行為,或其行為有很大可能誘使在新加坡境內的公眾或部分公眾使用該主體提供的金融建議服務,則該主體可能被認定為在新加坡境內活動的理財顧問。
6、不得為洗錢、為恐怖組織提供資金支持。不受MAS管轄的數字代幣可能收到反洗錢相關法律的管轄。根據《反恐法案》及其他聯合國安全委員會決議通過的規章,禁止通過數字代幣與特定個人或單位進行交易或為其提供金融服務。MAS同時打算建立一套全新的支付服務體系(“新支付體系”),該體系將涵蓋相關規則來解決與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交易或互換有關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問題。這些中間機構將會被要求訂立政策,程序和控制機制來解決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相關規則將包括對客戶的盡職調查,交易監控,篩選,報告可疑交易以及保留充分記錄。
7、對數字代幣沙盒標準。任何想要在金融服務業技術創新并可能涉及MAS監管的公司均可以申請監管沙盒。一旦申請被批準,MAS將在沙盒期間放松MAS具體的監管要求以提供適度的監管支持。
(二)新加坡對數字代幣發行持較為開放態度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長孟文能(Ravi?Menon)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表示,金管局正密切本地的加密貨幣投資活動,特別是越來越頻密的首次代幣發行(ICO)。他提醒投資者需要謹慎參與加密貨幣相關活動,因為它們大多不受監管或有法律保障。但盡管新加坡官方如此表態,目前,新加坡仍被視為對首次代幣發行(ICO)最友好的國家之一,公司只要在MAS注冊發行代幣的內容、經過相關的調查和許可,就可以進行ICO,新加坡已經成為亞洲ICO中心。根據FunderBeam數據,2017年新加坡成為世界ICO發行第三大市場,僅次于美國和瑞士。近期,僅韓國就有100余家公司赴新加坡ICO。
詳詢卓信咨詢公司小周:18857989025 QQ2355960586
一、新加坡對數字代幣采取積極監管政策,態度較為開放
(一)數字代幣相關監管政策規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以下稱MAS)對數字代幣和虛擬貨幣在定義上是有所區分的,數字代幣即Digital?Token,而虛擬貨幣是Virtual?Currency,MAS認為虛擬貨幣是數字代幣的一種特定形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以下稱MAS)于2017年8月1日聲明稱,MAS目前尚未監管虛擬貨幣的立場與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相似。然而,MAS已經注意到數字代幣的功能已經超越了虛擬貨幣的范疇,如果數字代幣構成受MAS執行的證券法定義下的一種產品,那么對該種數字代幣的發行或提供必須遵守相關的證券法。具體規定包括:
1、如果數字代幣符合《證券與期貨法》(Securities?and?Futures?Act,SFA)對資本市場產品的定義,提供或發行數字代幣有可能被MAS管轄。資本市場產品包括以下各類:證券,期貨以及合同或用來進行杠桿外匯交易的機制。?MAS?會審查數字代幣的結構、特征來確定某一種數字代幣是否構成SFA定義下的資本市場產品。如果數字代幣屬于SFA當中的證券定義,代幣發行人需在發布此類代幣之前,必須上報MAS并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得到豁免。
????2、任何在新加坡運營與構成資本市場產品的數字代幣有關的主要平臺的主體,其行為可能受到SFA管轄;若該主體的行為構成受監管的行為,或其行為表現構成受監管的行為,該主體必須取得從事相關資本市場服務的執照,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3、任何在新加坡為構成投資產品的數字代幣提供金融建議的主體必須有《財務顧問法》(Financial?Advisors?Act,FAA)獲準來提供相關金融建議服務的理財顧問執照,或是一個免執照的理財顧問。
4、任何在新加坡建立或運營構成證券或期貨的數字貨 幣交易平臺的主體,可以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任何建立或運營一個市場,或表現為運營一個市場的主體,必須被MAS批準其成為一個交易所或被MAS承認為SFA下的做市者,除非該項要求被豁免。
5、域外交易監管。在新加坡域外運營部分或全部主要平臺或交易平臺的主體,其行為也受SFA管轄。當某一駐在新加坡域外的主體有任何以為在新加坡境內的公眾或部分公眾提供金融建議服務為目的的行為,或其行為有很大可能誘使在新加坡境內的公眾或部分公眾使用該主體提供的金融建議服務,則該主體可能被認定為在新加坡境內活動的理財顧問。
6、不得為洗錢、為恐怖組織提供資金支持。不受MAS管轄的數字代幣可能收到反洗錢相關法律的管轄。根據《反恐法案》及其他聯合國安全委員會決議通過的規章,禁止通過數字代幣與特定個人或單位進行交易或為其提供金融服務。MAS同時打算建立一套全新的支付服務體系(“新支付體系”),該體系將涵蓋相關規則來解決與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交易或互換有關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問題。這些中間機構將會被要求訂立政策,程序和控制機制來解決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相關規則將包括對客戶的盡職調查,交易監控,篩選,報告可疑交易以及保留充分記錄。
7、對數字代幣沙盒標準。任何想要在金融服務業技術創新并可能涉及MAS監管的公司均可以申請監管沙盒。一旦申請被批準,MAS將在沙盒期間放松MAS具體的監管要求以提供適度的監管支持。
(二)新加坡對數字代幣發行持較為開放態度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長孟文能(Ravi?Menon)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表示,金管局正密切本地的加密貨幣投資活動,特別是越來越頻密的首次代幣發行(ICO)。他提醒投資者需要謹慎參與加密貨幣相關活動,因為它們大多不受監管或有法律保障。但盡管新加坡官方如此表態,目前,新加坡仍被視為對首次代幣發行(ICO)最友好的國家之一,公司只要在MAS注冊發行代幣的內容、經過相關的調查和許可,就可以進行ICO,新加坡已經成為亞洲ICO中心。根據FunderBeam數據,2017年新加坡成為世界ICO發行第三大市場,僅次于美國和瑞士。近期,僅韓國就有100余家公司赴新加坡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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