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法團成立所在地及成員有關規定解讀
《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第 622M 章)有關規定的摘要
非香港公司須持續地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須置于可讓有關業務場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
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非香港公司的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并符合下述條件,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a)在每4分鐘時段內,將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展示最少一次,每次展示最少持續15秒;或
(b)在有人透過有關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后,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能夠于4分鐘內展示。
非香港公司須在該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公司的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
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須
(a)在該公司的每個業務場所,顯眼地展示關于該事實的告示;及
(b)在該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事實。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稱時,須遵守下述規定
(a)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后加上“ (in liquidation)” ;
(b)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后加上“ (正進行清盤)” ; 或
(c)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中文名稱之后加上 “ ( 正進行清盤 )” 及在該另外一種語文的名稱之后加上“ (in liquidation)” 。
如非香港公司違反該規例的有關要求,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準許該公司違反有關要求的代理人,均屬犯罪。
注:
業務場所:指該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辦事處或地點,并向公眾開放者;或該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通訊文件:指該非香港公司的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交易文書:指
(a)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合約或契據;
(b)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匯票、承付票或批注;
(c)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支票、匯款單或定貨單;
(d)該非香港公司的托運單、發票、收據或信用證。
以上內容為《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第 622M 章) 原文,望所有非香港公司持有者遵守相關規則和規定,避免被處罰。

非香港公司須持續地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須置于可讓有關業務場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
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非香港公司的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并符合下述條件,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a)在每4分鐘時段內,將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展示最少一次,每次展示最少持續15秒;或
(b)在有人透過有關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后,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能夠于4分鐘內展示。
非香港公司須在該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公司的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
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須
(a)在該公司的每個業務場所,顯眼地展示關于該事實的告示;及
(b)在該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事實。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稱時,須遵守下述規定
(a)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后加上“ (in liquidation)” ;
(b)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后加上“ (正進行清盤)” ; 或
(c)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中文名稱之后加上 “ ( 正進行清盤 )” 及在該另外一種語文的名稱之后加上“ (in liquidation)” 。
如非香港公司違反該規例的有關要求,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準許該公司違反有關要求的代理人,均屬犯罪。
注:
業務場所:指該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辦事處或地點,并向公眾開放者;或該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通訊文件:指該非香港公司的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交易文書:指
(a)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合約或契據;
(b)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匯票、承付票或批注;
(c)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支票、匯款單或定貨單;
(d)該非香港公司的托運單、發票、收據或信用證。
以上內容為《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第 622M 章) 原文,望所有非香港公司持有者遵守相關規則和規定,避免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