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好香港公司后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即SCR備案)
香港對《公司條例》進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即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數據,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助。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助。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