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印度的主要稅種及稅率
印度主要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又分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個稅跟中國類似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起征點是納稅人年收入2.5lakh(2.5萬元人民幣),超過的話根據應納稅年收入的不同,大致范圍是5%-30%的征稅比率。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的不同做了區分,對于國內企業適用30%的基礎稅率,附加稅率分為7%和15%兩檔,在以上二者的基礎上普遍存在3%的教育稅附加,總的稅負大約在22%-23%之間。國外企業適用40%的基礎稅率,附加稅率根據營業額的不同分為2%和5%兩檔,以及上述提及的普遍存在的3%的教育稅附加,大概的稅負在42%左右。大家如果對印度企業不是很了解的話可能會對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的區分界定產生困惑;一個中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印度注冊一家中國100%持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是屬于印度的國內企業。為了便于理解,借用中國公司法的概念即看其在當地構不不構成獨立的法人實體,國外企業是指在印度國外的母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項目辦公室、代表處等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類似機構。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的不同做了區分,對于國內企業適用30%的基礎稅率,附加稅率分為7%和15%兩檔,在以上二者的基礎上普遍存在3%的教育稅附加,總的稅負大約在22%-23%之間。國外企業適用40%的基礎稅率,附加稅率根據營業額的不同分為2%和5%兩檔,以及上述提及的普遍存在的3%的教育稅附加,大概的稅負在42%左右。大家如果對印度企業不是很了解的話可能會對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的區分界定產生困惑;一個中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印度注冊一家中國100%持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是屬于印度的國內企業。為了便于理解,借用中國公司法的概念即看其在當地構不不構成獨立的法人實體,國外企業是指在印度國外的母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項目辦公室、代表處等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類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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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稅收立法權和征收權主要集中在聯邦中央政府和各邦,地方市一級政府負責征收少量稅種。中央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5%左右,邦及地方市政府收入占35%左右。2013-2014財政年度印度GDP為1135507.3億盧比,同比增幅12.28%。直接稅總收入為63859.1億盧比,同比增幅14.31%,占當年GDP的5.62%;間接稅總收入為49623.8億盧比,同比增幅4.6%,占當年GDP的4.37%。稅收總收入占印度當年度GDP的9.99%。①
??(一)聯邦政府主體稅種
??1.直接稅
??(1)公司所得稅
??印度《所得稅法》規定,印度居民公司需就其在全球范圍內所有來源的收入繳稅。非印度居民公司需就其與印度有關的業務或其他來源于印度的收入繳稅。
??如果一家公司成立于印度或其整個管理部門均位于印度,那么該公司將被視為印度居民公司。印度公司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但每年稅率會根據財政預算不同而有所調整。外國公司的所得稅基本稅率為40%,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為10%,貸款利息收入稅率為20%,租金收入稅率40%,**賭馬收入稅率30%。如果公司凈財產超過150萬盧比,需繳納1%財產稅。國內公司分配紅利時,需繳納16.223%(基礎稅率15%及附加)的紅利分配稅,接受紅利者無需繳納此稅。此外,如果公司根據一般稅收規定實際繳納的稅收(含附加)低于公司賬面利潤的18.5%,還需按照納稅調整后的所得繳納替代性最低稅,適用于印度公司的MAT稅率為20%,適用于外國公司的MAT稅率為19.436%(基礎稅率18.5%及附加)。MAT僅適用于公司,可在以后十年正常計算繳納的稅款中抵減。
??(2)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按照所得稅法進行征收,以資產出售收益為征稅對象。轉讓長期資本資產(即資產持有期間超過三年;如果是在印度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企業債券/共同基金,持有期間為一年)的利得為長期資本利得,基本稅率為20%。轉讓持有期間不足三年的資本資產(如果為在印度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企業債券以及印度單位信托或共同基金或無息債券,期間為一年)的利得為短期資本利得,基本稅率為15%。來自于銷售權益股份、認證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型基金或向共同基金銷售股票型基金(應繳證券交易稅)的利得免予繳稅。長期或短期資本損失可在未來連續八年內進行結轉。長期資本損失可抵消針對長期資本增值所征收的稅收,而短期資本損失可同時抵消針對長期或短期資本利得的征稅。
??(3)個人所得稅
??印度個人所得稅由中央政府征收,并由財政部下屬的中央直接稅局進行管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應就其來自印度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應就其來自印度境內的所得納稅。居民一般包括:在征稅年度前一年度在印度的居住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182天的個人;征稅年度前一年在印度居住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60天同時前4年在印度居住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365天的個人。非居民包括:不具備確定身份必備條件的個人;在征稅年度前10年中,有9年不居住在印度的個人;在征稅年度前7年中,在印度累計居住時間不到或不超過730天的個人。
??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包括工資收入、房產收入、業務和技能收入、資本收入及其他收入。印度個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分3個檔次以10%-30%的稅率累進納稅。
??(4)財富稅
??財富稅對凈資產超過300萬盧比的部分征收,稅率為1%,征稅范圍為納稅人非經營性財產,包括房產、汽車、游艇、飛機、珠寶、貴重金屬、超過5萬盧比的現金以及其他未作商業經營使用的財產。經營性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及銀行存款等均不征收財富稅。
??2.間接稅
??(1)消費稅
??《1944年中央消費稅法》及《1985年中央消費稅法》規定,商品生產需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總體稅率為12.36%,某些產品在此基礎上還需繳納8%的特別消費稅/消費附加稅。在消費稅基礎上還可能額外繳納2%的教育稅。消費稅由印度消費稅和關稅中央委員會管理。
??(2)關稅
??印度對進口的商品征收基本關稅、附加關稅及教育稅。基本關稅稅率在《關稅法》中有明確規定。印度已將工業產品基本關稅稅率調至10%。為保護印度本國產品,對部分特定進口商品征收等同于印度國內商品的消費稅或4%的銷售稅,進口產品還需繳納所繳稅額2%的附加教育稅。關稅計算標準為進口商品的交易價格。
??(3)服務稅
??印度對其境內由特定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征收12%的服務稅(另加征2%的教育稅)。一般而言,服務提供者有義務繳納服務稅。然而,某些服務(如當服務的提供者在印度以外而接收者為在印度的商業機構)的納稅義務由服務的接收者承擔。符合特定條件的出口服務可免繳服務稅。根據《中央附加稅抵免條例》,服務提供商可以利用附加關稅/消費稅的抵免功能抵免服務稅。由輸出服務產生的納稅義務也可由已繳納的輸入服務稅抵免。
??(二)各邦政府征收主要稅種
??1.銷售稅/增值稅
??印度對動產商品銷售征收銷售稅。從2005年4月1日起,印度大部分邦都以增值稅代替了銷售稅。代替銷售稅的增值稅只面向商品征收,由邦政府負責征收管理。稅率大致分為四檔,生活必需品為0%,金銀寶石1%,資本貨物消耗品等4%,其他貨物大都在12.5%-15%之間,石油產品、煙草及烈性酒等產品增值稅稅率更高。小規模納稅人按0.25%-1%稅率征收。
??增值稅適用于銷售各個階段,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金可進行抵扣。各邦之間的銷售還需繳納2%的中央銷售稅。
??2.其他邦級稅種
??其他邦級稅種主要包括資產轉移印花稅、地方政府征收的財產和建筑稅、邦政府面向農場所得征收的農業所得稅、某些邦政府對特定商品征收的奢侈品稅等。
??(三)國際稅收
??1.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根據《中國和印度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居民從印度取得所得繳納的稅款可以享受稅收抵免,但抵免限額不超過按照中國法律計算的稅額,印度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繳納的稅款允許抵免本國稅收,同時雙方對居民享受的稅收優惠都采用稅收饒讓。根據印度財政部官方網站信息,截至2014年底,印度已經與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133個國家簽署了稅收協定,其中與63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根據印度國內所得稅法以及中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國企業在印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稅收規定是:“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營業,應將該常設機構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設企業,并同該常設機構所隸屬的企業完全獨立處理,該常設機構可能得到的利潤在締約國各方應歸屬于該常設機構”。
??2.非居民和反避稅
??印度《所得稅法》195節規定,如果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需要在印度繳稅,那么支付人(無論任何人)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印度《所得稅法》163節還規定,如果支付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可以向支付人追繳此筆稅款(盡管支付人不是所得的所有人)。印度于2012年發布了一般反避稅法則施行細則草案。
??GAAR依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評估交易雙方的實際用意、交易內容及實質交易結果,以決定納稅義務人的相關稅收權利義務。GAAR將授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對刻意避稅與認同有商業實質節稅籌劃兩者之間做出決定。此外,印度《所得稅法》第9節還有“穿透”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印度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
??進入21世紀以來,印度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吸引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但總的來看,印度對本國經濟和民族工業的保護力度很大,外國直接投資在印度還沒有取得和民族企業相同的國民待遇。印度現行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行業鼓勵政策、地區鼓勵政策和出口稅收優惠上。
??1.行業鼓勵政策
??印度吸引外資主要行業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服務業、制造業、電信業、冶金工業和電力行業。以軟件行業為例,印度軟件行業發展成為經濟增長的龍頭產業,產品出口額居世界第二,而設置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在各個稅種當中。例如,大幅度削減部分電子產品進口關稅,免征信息技術產品的銷售稅、計算機軟件進口關稅等;對設在“自由貿易區”和“電子軟硬件技術區”內的企業連續5年免征所得稅;對從事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出口額達到銷售額75%的,給予連續5年免稅;對承擔國家專項研究計劃項目的國家實驗室、高等院校的負責人可以加計扣除,甚至免征個人所得稅;提供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橋梁、港口碼頭、環保處理等等)的企業,可獲得連續10年的稅收減免。
??2.地區鼓勵政策
??對于投資到印度東北部各邦、錫金、克什米爾等落后地區的企業,依各邦不同規定可享受10年免稅、50%-90%運費補貼、設備進口免稅等優惠,投資額在2.5億盧比以上的項目享有最高600萬盧比投資補貼及利息補貼等。對于投資到北安查爾及喜馬偕爾兩邦的企業,前5年100%免稅,后5年減稅25%。位于經濟特區的企業,前5年所得稅全免,后6到10年,減免50%出口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之后的第11到15年,如滿足特定條件,減免高達50%的應納稅所得額。落后地區合資企業10年內減征所得稅25%。
??3.出口鼓勵政策
??產品全部出口的企業、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的國內外企業,5年內免征所得稅。企業進口用于生產出口商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
??(五)印度稅收征管制度
??1.納稅人申報征收管理
??(1)個人永久賬號制度。印度《所得稅法1961》139A及所得稅條例114條規定,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一個10位數的個人永久賬號。納稅人特定的交易和行為,包括商品財產購銷、日常生活開支、銀行開戶及存貸、現金業務、股市交易等,都必須使用該賬號,從而保證稅務當局能掌握納稅人的一切涉稅經濟行為,以有效防止納稅人隱瞞、謊報應稅所得、逃避納稅。
??(2)稅款申報管理。印度稅收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間接稅的申報一般按月或季度進行。所得稅申報必須在9月30日前完成。如果納稅人不按時申報,前期虧損將不準彌補。2011年4月11日起,印度公司必須申報在海外的資產及賬戶。擁有海外資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評估的期限延長到16年。如果應納所得稅超過1萬盧比,應當按季度預繳所得稅,即每個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15日前繳納。
??根據所得稅申報表應繳未繳的稅金,必須在所得稅申報日之前繳齊。營業額超過1000萬盧比的,其會計賬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未遵從該規定的,處以15萬盧比以及0.1%營業額的罰款。
??(3)滯納金制度。印度稅法規定,納稅人應按每月2%的比率就逾期未付的稅額交納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在財務會計年度支付了預付稅款,但少于核定稅款的75%,則必須就少于核定稅款的部分按15%的年率繳納利息。
??(4)稅務處罰制度。印度每個稅種下都相應建立了一個完善的稅收罰款和起訴制度,包括民事處罰、刑事處罰以及上訴和復議等一系列制度。例如,對不履行下述義務者處以500盧比以下的罰款:提供有關證券方面的情況;提交報表、執行通知、公布所得、記錄、保存賬簿、文件憑證等;回答問題、簽署文件報告、準許檢查等;繳納預付款項等。
??(5)離境清稅制度。印度稅法規定,如果個人離開印度又無返回的意圖,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若其所得額不易確定,可由稅務官員估計,期限應從核稅年度的前一年到其離開的日期為止,并按核稅年度的稅率進行計算。
??(6)稅收信息化建設。印度全國有500多家稅務機關,全部實行聯網,而且還和銀行、重要消費場所、證券交易所等機構聯網,稅務人員有權調閱這些機構的賬目。
??2.司法救濟程序
??(1)事先裁定制度。納稅人,包括非居民納稅人,對即將發生的業務涉及的稅收結果不確定,可以向稅務專設機構申請事先明確納稅義務,如可以申請低稅率事先裁定。事先裁定涉及的稅種包括公司所得稅、關稅、中央消費稅、服務稅等。
??(2)納稅爭議處理方式。納稅人如果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納稅處理決定有爭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或上訴。納稅人對于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稅務處理決定繳納稅款后30日內繳納250-1000盧比費用后,可向稅務復議專員提出復議,稅務專員應在財政年度之后一年內對復議做出處理決定。如果納稅人對稅務復議專員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60日內向專門的稅務法庭上訴,上訴申請需由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簽字。納稅人對稅務法庭做出的處理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120天內向印度高級法院起訴。
??如果納稅人對高院判決依然不服,還可以再向最高法院起訴,最高法院對高級法院和稅務法庭的判決具有約束力。
??(一)聯邦政府主體稅種
??1.直接稅
??(1)公司所得稅
??印度《所得稅法》規定,印度居民公司需就其在全球范圍內所有來源的收入繳稅。非印度居民公司需就其與印度有關的業務或其他來源于印度的收入繳稅。
??如果一家公司成立于印度或其整個管理部門均位于印度,那么該公司將被視為印度居民公司。印度公司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但每年稅率會根據財政預算不同而有所調整。外國公司的所得稅基本稅率為40%,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為10%,貸款利息收入稅率為20%,租金收入稅率40%,**賭馬收入稅率30%。如果公司凈財產超過150萬盧比,需繳納1%財產稅。國內公司分配紅利時,需繳納16.223%(基礎稅率15%及附加)的紅利分配稅,接受紅利者無需繳納此稅。此外,如果公司根據一般稅收規定實際繳納的稅收(含附加)低于公司賬面利潤的18.5%,還需按照納稅調整后的所得繳納替代性最低稅,適用于印度公司的MAT稅率為20%,適用于外國公司的MAT稅率為19.436%(基礎稅率18.5%及附加)。MAT僅適用于公司,可在以后十年正常計算繳納的稅款中抵減。
??(2)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按照所得稅法進行征收,以資產出售收益為征稅對象。轉讓長期資本資產(即資產持有期間超過三年;如果是在印度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企業債券/共同基金,持有期間為一年)的利得為長期資本利得,基本稅率為20%。轉讓持有期間不足三年的資本資產(如果為在印度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企業債券以及印度單位信托或共同基金或無息債券,期間為一年)的利得為短期資本利得,基本稅率為15%。來自于銷售權益股份、認證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型基金或向共同基金銷售股票型基金(應繳證券交易稅)的利得免予繳稅。長期或短期資本損失可在未來連續八年內進行結轉。長期資本損失可抵消針對長期資本增值所征收的稅收,而短期資本損失可同時抵消針對長期或短期資本利得的征稅。
??(3)個人所得稅
??印度個人所得稅由中央政府征收,并由財政部下屬的中央直接稅局進行管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應就其來自印度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應就其來自印度境內的所得納稅。居民一般包括:在征稅年度前一年度在印度的居住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182天的個人;征稅年度前一年在印度居住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60天同時前4年在印度居住時間累計達到或超過365天的個人。非居民包括:不具備確定身份必備條件的個人;在征稅年度前10年中,有9年不居住在印度的個人;在征稅年度前7年中,在印度累計居住時間不到或不超過730天的個人。
??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包括工資收入、房產收入、業務和技能收入、資本收入及其他收入。印度個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分3個檔次以10%-30%的稅率累進納稅。
??(4)財富稅
??財富稅對凈資產超過300萬盧比的部分征收,稅率為1%,征稅范圍為納稅人非經營性財產,包括房產、汽車、游艇、飛機、珠寶、貴重金屬、超過5萬盧比的現金以及其他未作商業經營使用的財產。經營性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及銀行存款等均不征收財富稅。
??2.間接稅
??(1)消費稅
??《1944年中央消費稅法》及《1985年中央消費稅法》規定,商品生產需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總體稅率為12.36%,某些產品在此基礎上還需繳納8%的特別消費稅/消費附加稅。在消費稅基礎上還可能額外繳納2%的教育稅。消費稅由印度消費稅和關稅中央委員會管理。
??(2)關稅
??印度對進口的商品征收基本關稅、附加關稅及教育稅。基本關稅稅率在《關稅法》中有明確規定。印度已將工業產品基本關稅稅率調至10%。為保護印度本國產品,對部分特定進口商品征收等同于印度國內商品的消費稅或4%的銷售稅,進口產品還需繳納所繳稅額2%的附加教育稅。關稅計算標準為進口商品的交易價格。
??(3)服務稅
??印度對其境內由特定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征收12%的服務稅(另加征2%的教育稅)。一般而言,服務提供者有義務繳納服務稅。然而,某些服務(如當服務的提供者在印度以外而接收者為在印度的商業機構)的納稅義務由服務的接收者承擔。符合特定條件的出口服務可免繳服務稅。根據《中央附加稅抵免條例》,服務提供商可以利用附加關稅/消費稅的抵免功能抵免服務稅。由輸出服務產生的納稅義務也可由已繳納的輸入服務稅抵免。
??(二)各邦政府征收主要稅種
??1.銷售稅/增值稅
??印度對動產商品銷售征收銷售稅。從2005年4月1日起,印度大部分邦都以增值稅代替了銷售稅。代替銷售稅的增值稅只面向商品征收,由邦政府負責征收管理。稅率大致分為四檔,生活必需品為0%,金銀寶石1%,資本貨物消耗品等4%,其他貨物大都在12.5%-15%之間,石油產品、煙草及烈性酒等產品增值稅稅率更高。小規模納稅人按0.25%-1%稅率征收。
??增值稅適用于銷售各個階段,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金可進行抵扣。各邦之間的銷售還需繳納2%的中央銷售稅。
??2.其他邦級稅種
??其他邦級稅種主要包括資產轉移印花稅、地方政府征收的財產和建筑稅、邦政府面向農場所得征收的農業所得稅、某些邦政府對特定商品征收的奢侈品稅等。
??(三)國際稅收
??1.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根據《中國和印度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居民從印度取得所得繳納的稅款可以享受稅收抵免,但抵免限額不超過按照中國法律計算的稅額,印度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繳納的稅款允許抵免本國稅收,同時雙方對居民享受的稅收優惠都采用稅收饒讓。根據印度財政部官方網站信息,截至2014年底,印度已經與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133個國家簽署了稅收協定,其中與63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根據印度國內所得稅法以及中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國企業在印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稅收規定是:“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營業,應將該常設機構視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獨立分設企業,并同該常設機構所隸屬的企業完全獨立處理,該常設機構可能得到的利潤在締約國各方應歸屬于該常設機構”。
??2.非居民和反避稅
??印度《所得稅法》195節規定,如果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需要在印度繳稅,那么支付人(無論任何人)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印度《所得稅法》163節還規定,如果支付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可以向支付人追繳此筆稅款(盡管支付人不是所得的所有人)。印度于2012年發布了一般反避稅法則施行細則草案。
??GAAR依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評估交易雙方的實際用意、交易內容及實質交易結果,以決定納稅義務人的相關稅收權利義務。GAAR將授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對刻意避稅與認同有商業實質節稅籌劃兩者之間做出決定。此外,印度《所得稅法》第9節還有“穿透”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印度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
??進入21世紀以來,印度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吸引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但總的來看,印度對本國經濟和民族工業的保護力度很大,外國直接投資在印度還沒有取得和民族企業相同的國民待遇。印度現行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行業鼓勵政策、地區鼓勵政策和出口稅收優惠上。
??1.行業鼓勵政策
??印度吸引外資主要行業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服務業、制造業、電信業、冶金工業和電力行業。以軟件行業為例,印度軟件行業發展成為經濟增長的龍頭產業,產品出口額居世界第二,而設置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在各個稅種當中。例如,大幅度削減部分電子產品進口關稅,免征信息技術產品的銷售稅、計算機軟件進口關稅等;對設在“自由貿易區”和“電子軟硬件技術區”內的企業連續5年免征所得稅;對從事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出口額達到銷售額75%的,給予連續5年免稅;對承擔國家專項研究計劃項目的國家實驗室、高等院校的負責人可以加計扣除,甚至免征個人所得稅;提供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橋梁、港口碼頭、環保處理等等)的企業,可獲得連續10年的稅收減免。
??2.地區鼓勵政策
??對于投資到印度東北部各邦、錫金、克什米爾等落后地區的企業,依各邦不同規定可享受10年免稅、50%-90%運費補貼、設備進口免稅等優惠,投資額在2.5億盧比以上的項目享有最高600萬盧比投資補貼及利息補貼等。對于投資到北安查爾及喜馬偕爾兩邦的企業,前5年100%免稅,后5年減稅25%。位于經濟特區的企業,前5年所得稅全免,后6到10年,減免50%出口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之后的第11到15年,如滿足特定條件,減免高達50%的應納稅所得額。落后地區合資企業10年內減征所得稅25%。
??3.出口鼓勵政策
??產品全部出口的企業、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的國內外企業,5年內免征所得稅。企業進口用于生產出口商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
??(五)印度稅收征管制度
??1.納稅人申報征收管理
??(1)個人永久賬號制度。印度《所得稅法1961》139A及所得稅條例114條規定,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一個10位數的個人永久賬號。納稅人特定的交易和行為,包括商品財產購銷、日常生活開支、銀行開戶及存貸、現金業務、股市交易等,都必須使用該賬號,從而保證稅務當局能掌握納稅人的一切涉稅經濟行為,以有效防止納稅人隱瞞、謊報應稅所得、逃避納稅。
??(2)稅款申報管理。印度稅收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間接稅的申報一般按月或季度進行。所得稅申報必須在9月30日前完成。如果納稅人不按時申報,前期虧損將不準彌補。2011年4月11日起,印度公司必須申報在海外的資產及賬戶。擁有海外資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評估的期限延長到16年。如果應納所得稅超過1萬盧比,應當按季度預繳所得稅,即每個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15日前繳納。
??根據所得稅申報表應繳未繳的稅金,必須在所得稅申報日之前繳齊。營業額超過1000萬盧比的,其會計賬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未遵從該規定的,處以15萬盧比以及0.1%營業額的罰款。
??(3)滯納金制度。印度稅法規定,納稅人應按每月2%的比率就逾期未付的稅額交納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在財務會計年度支付了預付稅款,但少于核定稅款的75%,則必須就少于核定稅款的部分按15%的年率繳納利息。
??(4)稅務處罰制度。印度每個稅種下都相應建立了一個完善的稅收罰款和起訴制度,包括民事處罰、刑事處罰以及上訴和復議等一系列制度。例如,對不履行下述義務者處以500盧比以下的罰款:提供有關證券方面的情況;提交報表、執行通知、公布所得、記錄、保存賬簿、文件憑證等;回答問題、簽署文件報告、準許檢查等;繳納預付款項等。
??(5)離境清稅制度。印度稅法規定,如果個人離開印度又無返回的意圖,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若其所得額不易確定,可由稅務官員估計,期限應從核稅年度的前一年到其離開的日期為止,并按核稅年度的稅率進行計算。
??(6)稅收信息化建設。印度全國有500多家稅務機關,全部實行聯網,而且還和銀行、重要消費場所、證券交易所等機構聯網,稅務人員有權調閱這些機構的賬目。
??2.司法救濟程序
??(1)事先裁定制度。納稅人,包括非居民納稅人,對即將發生的業務涉及的稅收結果不確定,可以向稅務專設機構申請事先明確納稅義務,如可以申請低稅率事先裁定。事先裁定涉及的稅種包括公司所得稅、關稅、中央消費稅、服務稅等。
??(2)納稅爭議處理方式。納稅人如果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納稅處理決定有爭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或上訴。納稅人對于稅務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稅務處理決定繳納稅款后30日內繳納250-1000盧比費用后,可向稅務復議專員提出復議,稅務專員應在財政年度之后一年內對復議做出處理決定。如果納稅人對稅務復議專員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60日內向專門的稅務法庭上訴,上訴申請需由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簽字。納稅人對稅務法庭做出的處理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120天內向印度高級法院起訴。
??如果納稅人對高院判決依然不服,還可以再向最高法院起訴,最高法院對高級法院和稅務法庭的判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