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牙認證公約的內容都在這
作者【北京亞新認證網】如有海牙認證的問題可與我們聯系
海牙認證是目前比較常見的國際公證認證之一,這個認證主要針對于海牙公約成員國之間,用于海牙公約國出具的有關文件可以得到其他海牙成員國的認可。尤其是對于一些做貿易出口方面的業務的企業來說,對于公司資質等多數文件這一項更是不可或缺的認證。
關于海牙公約海牙國際私法委員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制定公約,來解決各國間的法律沖突,以達到逐步統一國際私法的目的。由于連鎖認證的存在,給國際關系的交往帶來相當大的不便,這些復雜手續帶來的困難招致了一些怨言和不滿。因此,英國曾在歐洲議會上提出建立一項旨在取消或簡化認證程序、尤其是連鎖認證的公約的設想。根據這一設想, 1951年,第七屆國際私法會議決定為各國間的文書流轉提供便捷方式研究一個統一措施。
在1956年第八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歐洲委員會向會議提出了一項關于締結有關簡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領事認證的國際公約的建議,建議得到與會代表的贊同,各國代表一致認為制定這樣一個公約確有必要,并決定將該公約列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九屆會議議程。
所以海牙認證是在1961年荷蘭海牙召開的“海牙國際司法會”上通過的《廢除要求認證外國公文的公約》,從那時開始,所有已簽署了海牙國際公約的成員國,都可以不需要經過雙方的認證,只需要做一個海牙認證就可以,凡事在參與了海牙公約的成員國辦理的,在所有承認海牙公約的國家都可以使用。
海牙公約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組成。序言部分闡明公約的目的是“愿意取消外國公文書需經外交或領事的認證”。正文部分共15條,分別就公文書的定義、認證的定義、附加證明書制度、公約與其他有關條約、公約或協定的關系及公約的批準、生效、加入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其中,附加證明書制度是正文部分的核心,也是公約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約附件部分附有附加證明書示范格式,以便各締約國參照使用。
那么如果中國大陸地區的文件拿到海外使用的話都需要辦理國際公證(海牙認證),如果文件用于海牙公約的國家之間,可以在香港進行國際公證;若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約的國家,則需要辦理大使館認證,這個程序是將上述公證好的文件交給海外國家駐中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文件的官員簽名確認,這一個確認程序稱為“大使館認證”。
備注:領事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簽章)或印章屬實的活動。我國內地出具的有關涉外公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書等在送往外國使用前需要辦理外交部領事司或地方外辦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反之,外國出具的有關文書擬送往我國使用前需在當地辦理有關公證及認證后,再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這就是雙認證。
海牙認證是目前比較常見的國際公證認證之一,這個認證主要針對于海牙公約成員國之間,用于海牙公約國出具的有關文件可以得到其他海牙成員國的認可。尤其是對于一些做貿易出口方面的業務的企業來說,對于公司資質等多數文件這一項更是不可或缺的認證。
關于海牙公約海牙國際私法委員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制定公約,來解決各國間的法律沖突,以達到逐步統一國際私法的目的。由于連鎖認證的存在,給國際關系的交往帶來相當大的不便,這些復雜手續帶來的困難招致了一些怨言和不滿。因此,英國曾在歐洲議會上提出建立一項旨在取消或簡化認證程序、尤其是連鎖認證的公約的設想。根據這一設想, 1951年,第七屆國際私法會議決定為各國間的文書流轉提供便捷方式研究一個統一措施。
在1956年第八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歐洲委員會向會議提出了一項關于締結有關簡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領事認證的國際公約的建議,建議得到與會代表的贊同,各國代表一致認為制定這樣一個公約確有必要,并決定將該公約列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九屆會議議程。
所以海牙認證是在1961年荷蘭海牙召開的“海牙國際司法會”上通過的《廢除要求認證外國公文的公約》,從那時開始,所有已簽署了海牙國際公約的成員國,都可以不需要經過雙方的認證,只需要做一個海牙認證就可以,凡事在參與了海牙公約的成員國辦理的,在所有承認海牙公約的國家都可以使用。
海牙公約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組成。序言部分闡明公約的目的是“愿意取消外國公文書需經外交或領事的認證”。正文部分共15條,分別就公文書的定義、認證的定義、附加證明書制度、公約與其他有關條約、公約或協定的關系及公約的批準、生效、加入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其中,附加證明書制度是正文部分的核心,也是公約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約附件部分附有附加證明書示范格式,以便各締約國參照使用。
那么如果中國大陸地區的文件拿到海外使用的話都需要辦理國際公證(海牙認證),如果文件用于海牙公約的國家之間,可以在香港進行國際公證;若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約的國家,則需要辦理大使館認證,這個程序是將上述公證好的文件交給海外國家駐中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文件的官員簽名確認,這一個確認程序稱為“大使館認證”。
備注:領事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簽章)或印章屬實的活動。我國內地出具的有關涉外公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書等在送往外國使用前需要辦理外交部領事司或地方外辦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反之,外國出具的有關文書擬送往我國使用前需在當地辦理有關公證及認證后,再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這就是雙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