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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的制訂主體有兩類:在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會計規范一般采用法定主義。管理會計稱即會計事務的處理規則從屬于稅法,國家制訂了一系列具體的會計法規、甚至包括統一的會計科目表,如法國、德國。在奉行普通法的國家,會計準則由民間專業團體制訂、并在實踐上被稅法、證券法所承認,如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IAS)。
會計準則制訂的最高水平當屬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前者內容繁多,有200多條款,偏重于具體的規則,后者內容較為簡略,偏重于原則的遵守。管理會計稱前者由于受到全球最大資本市場的管理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承認,所以在世界上很有影響。后者由于被歐盟指定為歐洲普遍適用的會計準則,所以也越來越具有影響力。這兩者之間隨著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改組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國際會計準則隨之改稱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并吸收了GAAP的制訂者-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加入,有融合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