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對于以紅籌模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內企業而言,上市的主體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而是由中國境內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境內企業或自然人)在境外(例如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設立的特別目的實體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上市的。這種情況下,境外居民個人直接持有的不是境內企業發行的股份,而是境外殼公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發行的股份。雖然這些殼公司派發的股息實際是來源于其控股的境內企業,但是,股息的派發主體是境外殼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則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因此,境外居民個人從境外殼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境外上市實體在向境外居民個人派發股息時,在現有的政策規定下,無須扣繳外籍居民個人股息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我們可以以中國移動為例,中國移動在香港上市屬于紅籌模式,其最終是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直接上市的。由于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境內企業,境外居民個人從該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無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以紅籌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在派發股息時應無須扣繳外籍居民個人股息所得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如果這些在香港上市的主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在企業所得稅上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企業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回到中國移動的案例,如果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話,則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時,應履行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扣繳義務。同時,由于這些特別目的實體分配的股息所得全部來源于境內企業,當境內企業向這些境外實體分配股息時,如果這些境外實體由于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能被認定為境內居民企業的話,根據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其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境內居民企業在分配股息時無需扣繳預提所得稅。
我們可以以中國移動為例,中國移動在香港上市屬于紅籌模式,其最終是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直接上市的。由于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不是境內企業,境外居民個人從該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無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以紅籌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在派發股息時應無須扣繳外籍居民個人股息所得的中國個人所得稅。
如果這些在香港上市的主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在企業所得稅上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企業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回到中國移動的案例,如果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話,則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時,應履行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扣繳義務。同時,由于這些特別目的實體分配的股息所得全部來源于境內企業,當境內企業向這些境外實體分配股息時,如果這些境外實體由于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能被認定為境內居民企業的話,根據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其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境內居民企業在分配股息時無需扣繳預提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