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關聯企業生意往來稅務風險主要表現以下幾點:
1、一些企業利用“應付賬款”科目延遲或逃避納稅的行為;
2、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應付款掛賬年限,代之以原則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概念。
關聯企業往來業務的稅務風險如何預防?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關聯企業往來業務的稅務風險有哪些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1、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2、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3、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4、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5、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1、一些企業利用“應付賬款”科目延遲或逃避納稅的行為;
2、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應付款掛賬年限,代之以原則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概念。
關聯企業往來業務的稅務風險如何預防?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關聯企業往來業務的稅務風險有哪些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1、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2、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3、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4、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5、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