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商標法修訂條款
馬來西亞商標保護和商標權利行使階段新增和擴充的內容
- 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
新法擴大了商標權的保護范圍。舊法規定,商標侵權僅限于在注冊商標指定的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標識才構成侵權。而按照新法的規定,侵權人若在與注冊商標指定的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商標權利人同樣可主張商標侵權,這就大大增加了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 確立了商標授權許可使用制度
舊法體系下,商標的實際使用人需在guan方登記方可合法使用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新法廢除了這一規定,重新確立商標授權許可使用制度。商標實際使用人獲得商標注冊人的書面授權即可合法使用注冊商標,向guan方登記不再是強制性要求。
- 商標推定有效的時間縮短
馬來西亞商標法規定了推定有效制度,只要注冊商標不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的注冊、或者使用過程中變為通用名稱、或者其他絕對駁回事由中規定的情形,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商標即可被推定在任何情形下都具有效力。舊法規定商標推定有效的時間為注冊日起滿七年,新法將這一時段縮短為五年。
- 惡意發出侵權警告信以及虛構注冊商標將面臨處罰
在商標維權實踐中,存在缺乏商標權利基礎卻對他人發出商標侵權警告信的惡意維權的情況。針對這一情況,新法賦予收到惡意侵權警告信的受害人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出具其經營行為沒有侵害惡意維權人所主張的商標權的聲明、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惡意維權人繼續向其發出此類警告信,受害人若因他人的惡意侵權警告而遭受財產損失的,還可主張損害賠償。
新法同時規定,相關主體若明知其商標未獲得注冊卻將其商標用作注冊商標的,該主體將面臨罰款。
- 強化商標侵權救濟措施
新法列明了四種侵權救濟措施,包括損害賠償、侵權利潤所得、禁令和強制命令。按照舊法的規定,商標權人遭受商標侵權后,其只能在自身的實際損失與侵權人的侵權得利兩者之間選擇一項作為侵權賠償的依據,新法則賦予商標權人在主張自身損失的賠償后,還可進一步要求根據侵權人的實際獲利情況獲得額外補償,這一規定顯然對商標權人更為有利。
新法還賦予法院對侵權人發出強制命令的權利,包括銷毀侵權標識和貨物,處置侵權商品等。 在民事訴訟中,新法還賦予法院向權利人判定額外損害賠償金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