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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分部
提交及發布財務報表及報告
第429條. 董事須將財務報表等在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1)公司的董事須在第431條指明的期間內,就每個財政年度,將關乎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的文本,在周年成員大會或原訟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
(2)如周年成員大會根據第612條無須就某財政年度舉行,第(1)款并不就該財政年度適用。
(3)公司的董事沒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1)款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
(4)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1)款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月。 (5)凡某人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
(a)如確立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確實相信,有勝任而可靠的人——
(i)已獲委以確保第(1)款獲遵守的責任;及
(ii)能夠執行該責任,即屬免責辯護;及
(b)即使確立有關財務報表或報告事實上并非按本條例的規定擬備的,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第430條. 公司須在成員大會前向成員送交財務報表等的文本
(1)如公司須按照第610條,就某財政年度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則該公司須在第429條規定須獲提交關乎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的文本的該大會的日期前最少21日,向每名成員送交該文本。
(2)為施行第(1)款,即使關乎有關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的文本,是在第429條規定須獲提交該文本的有關大會的日期前不足21日送交任何成員的,但如有權出席該大會和在該大會上投票的所有成員均同意,則該文本須視為已在該日期前最少21日送交該成員。
(3)如公司憑借第612(2)條,而無須按照第610條就某財政年度舉行周年成員大會,該公司須在第431條指明的期間內,向每名成員送交關乎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的文本。
(4)為施行第833(3)(c)條——
(a)就第(1)款而言,有關通知須在第429條規定須獲提交有關報告文件的文本的成員大會的日期前最少21日送交;或
(b)就第(3)款而言,有關通知須在根據該款向每名成員送交報告文件的文本的日期前最少21日送交。
(5)為施行第833(3)(d)(i)條而指明的期間——
(a)就第(1)款而言,是在第429條規定須獲提交有關報告文件的文本的成員大會的日期前最少21日開始而在該大會的日期終結的期間;或
(b)就第(3)款而言,是在送交第833(3)(c)條所指的通知的日期后的21日期間。
(6)如報告文件的文本是在一段期間中的不同日期根據本條送交的,則就本條例中提述根據本條送交該文本的日期之處而言,該文本須視為在該期間的最后一日送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