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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包括港澳臺)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外資股權占15%,也是外資企業,但是不享受外商待遇;如果你們這個企業還沒成立那么一般情況根據法律都很難批的下來,如果已經成立的公司,那么收購的話還是收購中外合資。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
合資經營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
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
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其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