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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2009年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同時,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第二條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第四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 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則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 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則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