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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香港政府就落實《公司條例》下查冊安排的附屬法例刊憲,訂明公司注冊處的公司登記冊須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
這意味著自今年4月起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新查冊安排所做咨詢有了實質性結果,那就是:為保護個人隱私,香港公司的信息查冊將收緊,其中的董事信息查閱受限最為明顯——即,只能查到董事的通訊地址,而無法查到通常住址。
這七類「指明人士」包括:
要特別指出的是,獲納入的指明人士取得的董事個人資料,只可嚴格地用于其負責的職能。如個人資料遭濫用,相關人士除了可能觸犯法例,亦或須面對監管機構或其所屬專業組織的紀律聆訊及/或處分。
香港公司信息查冊“分階段”安排:
2021年8月23日起
一、無法查閱
董事通常住址和完整身份識別號碼2021年6月18日,香港政府就落實《公司條例》下查冊安排的附屬法例刊憲,訂明公司注冊處的公司登記冊須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

二、相關法例
與查冊安排相關的最新刊憲法例,如下:- 《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 《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3號)公告》
- 《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
- 《2021年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例》
- 《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訂)規例》
- 《2021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11)公告》
三、指明人士:七類人可查閱董事完整信息
在新制度下,對于普通公眾,只可查閱董事的通訊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及相關人士的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但是有七類「指明人士」日后可繼續查閱公司董事的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不過,進行調查報道的記者未被納入「指明人士」之列。這七類「指明人士」包括:
- 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
- 有關公司的成員
- 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
- 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機構
- 在律師行執業的律師
- 執業會計師
- 以及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 章) 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要特別指出的是,獲納入的指明人士取得的董事個人資料,只可嚴格地用于其負責的職能。如個人資料遭濫用,相關人士除了可能觸犯法例,亦或須面對監管機構或其所屬專業組織的紀律聆訊及/或處分。
四、分階段實施
新查冊安排將以分階段形式落實,以在公眾信息查冊和個人隱私保護之間達到新的平衡。香港公司信息查冊“分階段”安排:
2021年8月23日起
讓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2022年10月24日起
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后向公司注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2023年12月27日起
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注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二階段開始前已向公司注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并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宏杰觀點
- 公司信息透明和個人隱私保護如同蹺蹺板的兩端,如何在二者之間保持相對平衡,這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在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咨詢中,我們宏杰對此前董事通常住址信息的可查閱提出了保留意見。
- 從新的查冊制度安排來看,我們所反饋的該等保護個人隱私建議已被政府部門所聽到,并在公眾只可查閱到董事信息通訊地址(而非通常住址)一項中有所體現。
- 事實上,除了提供個別公司董事的詳情外,通過香港公司注冊處還可以查閱到一人出任多間公司董事的情況(cross-directorship),幫助評估關聯交易等。這一點,據我們所知,在內地的「天眼查」等APP中亦有同等查詢功能。
- 在極少數情況下,當全名及部分身份識別號碼完全相同,而實際上記錄屬于不同人時,公司登記冊也將提供身份識別號碼中的額外數字,幫助公眾更有針對性地查閱董事、公司秘書及相關人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