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顯著特征審查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質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1)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
(2)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
(3)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
例如:
(1)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
(3)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廣告用語或普通短語;
(4)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
例如:
(1)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
(2)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
(3)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
例如:
(1)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
(3)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廣告用語或普通短語;
(4)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