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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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 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進行合同備案
1.初次辦理代扣代繳義務的企業,請填寫并打印①《扣繳義務人登記表》;
2.填寫并打印②《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或③《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
(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等源泉扣繳類填寫②)
(承包工程作業、提供勞務類(包括境內勞務和境外勞務)填寫③)
3.電子版②《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或③《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
4.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一份(各不同類型合同所需資料請參見流程第五條);
5.填寫并打印④《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⑤《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6.辦理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請提供加蓋公章的稅票復印件一份;
7.代扣代繳稅款金額的計算可參考⑥⑦《扣繳非居民所得稅、增值稅計算器》;
8.取得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或批準免稅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9.單筆稅后支付金額不超過等值5萬美元,繳稅后可自行到銀行付匯;
10.填寫并打印⑧《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
11.電子版⑧《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12.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一份(各不同類型合同所需資料請參見流程第四條);
13.除上述資料外,為減少申請人往返,請辦理時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A.形式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書原件及復印件、翻譯件一份;
B.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或批準免稅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C.如果是合同的第二次以上支付,請填寫⑨《多次支付登記表》一份;
D.⑩《資料受理清單》和《送達回證》各一份(加蓋公章);
1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注:享受協定待遇合同需稅務機關已蓋章的備案文件復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