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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第19號(注1),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那么接下來,就需要根據非居民提供的服務類型,判斷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是營業稅應稅行為還是增值稅應稅行為。隨著“營改增”的不斷深入,營業稅將逐漸退出舞臺,您需要關注財稅[2013]106號(注2)附件一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其中明確了“營改增”的應稅服務范圍。
依據財稅[2013]106號(注2),咨詢服務已納入增值稅應稅服務范疇,并規定增值稅稅率為6%。此時,境內企業計算代扣代繳增值稅有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境內企業支付金額是含稅金額,由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代扣代繳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2.如果境內企業取得的是一張凈額結算票據,即境內企業需要按照票據金額支付款項,稅額由境內企業承擔,應先將不含稅金額換算成含稅金額,應扣繳的增值稅=發票金額/(1-所得稅稅率-增值稅稅率附加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境內企業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寫并上報《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千萬不要忘了還需要根據實際申報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申報和繳納相關附加稅。
如果抵扣要用,則必須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而不是只到銀行繳完稅,取得銀行回單就OK了。
企業所得稅分析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第19號(注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然而,境內企業有時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有時不需要,而且稅率也不是源泉扣繳時按單一的10%稅率扣繳預提所得稅,所以企業遇到此類問題往往會比較發愁。其實理解清楚了也不難,主要需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對應納稅所得的定義,弄清楚哪些所得需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并關注我國與其他各國(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避免雙重征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因此,首先要判斷咨詢勞務是否完全發生在境外?是否有人員到境內提供服務?來華時間有多長?
1.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咨詢勞務收入與該機構場所無關,則對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咨詢勞務收入是不需要在我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2.如果該非居民企業需要到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則需考慮該非居民企業所在國是否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安排),再依據規定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避免重復納稅。
截止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上近百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另與香港和澳門簽訂了稅收安排,所以對境內企業而言,更常見的是需支付款項給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非居民企業,那么就需要對該非居民企業是否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進行判斷。
比如依據國稅函[2006]694號(注3)第一條,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的規定,具體執行中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僅派其雇員到中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當這些雇員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時,則可判定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提供勞務時間不超過六個月,不構成常設機構的,不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處需要理解對六個月的認定,文中規定“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乍一看似乎有點重復,以為連續超過六個月肯定累計超過六個月,其實不然。這里的連續不是指在境內待的天數滿整整30天(或31天)才算一個月,而是只要在某個月來華,可能只待一天,也算一個月,如果連續六個月均有來華工作記錄,針對同一項目,則判斷構成常設機構;而累計則是不連續的意思,按天數計算在任何十二個月中來華提供咨詢勞務的累計時間達到六個月,也判斷構成常設機構。
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應按其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注4)第三條,如果非居民企業能夠準確核算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的所得稅,應據實申報。對于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此文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三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即按收入總額核定,按成本費用核定和按經費支出換算。其中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在現實情形中比較常用,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對于利潤率,此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具體的利潤率由稅務機關核定。
那么接下來,就需要根據非居民提供的服務類型,判斷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是營業稅應稅行為還是增值稅應稅行為。隨著“營改增”的不斷深入,營業稅將逐漸退出舞臺,您需要關注財稅[2013]106號(注2)附件一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其中明確了“營改增”的應稅服務范圍。
依據財稅[2013]106號(注2),咨詢服務已納入增值稅應稅服務范疇,并規定增值稅稅率為6%。此時,境內企業計算代扣代繳增值稅有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境內企業支付金額是含稅金額,由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代扣代繳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2.如果境內企業取得的是一張凈額結算票據,即境內企業需要按照票據金額支付款項,稅額由境內企業承擔,應先將不含稅金額換算成含稅金額,應扣繳的增值稅=發票金額/(1-所得稅稅率-增值稅稅率附加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境內企業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寫并上報《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千萬不要忘了還需要根據實際申報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申報和繳納相關附加稅。
如果抵扣要用,則必須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而不是只到銀行繳完稅,取得銀行回單就OK了。
企業所得稅分析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第19號(注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然而,境內企業有時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有時不需要,而且稅率也不是源泉扣繳時按單一的10%稅率扣繳預提所得稅,所以企業遇到此類問題往往會比較發愁。其實理解清楚了也不難,主要需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對應納稅所得的定義,弄清楚哪些所得需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并關注我國與其他各國(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避免雙重征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因此,首先要判斷咨詢勞務是否完全發生在境外?是否有人員到境內提供服務?來華時間有多長?
1.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咨詢勞務收入與該機構場所無關,則對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咨詢勞務收入是不需要在我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2.如果該非居民企業需要到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則需考慮該非居民企業所在國是否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安排),再依據規定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避免重復納稅。
截止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上近百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另與香港和澳門簽訂了稅收安排,所以對境內企業而言,更常見的是需支付款項給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非居民企業,那么就需要對該非居民企業是否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進行判斷。
比如依據國稅函[2006]694號(注3)第一條,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的規定,具體執行中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僅派其雇員到中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當這些雇員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時,則可判定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提供勞務時間不超過六個月,不構成常設機構的,不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處需要理解對六個月的認定,文中規定“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乍一看似乎有點重復,以為連續超過六個月肯定累計超過六個月,其實不然。這里的連續不是指在境內待的天數滿整整30天(或31天)才算一個月,而是只要在某個月來華,可能只待一天,也算一個月,如果連續六個月均有來華工作記錄,針對同一項目,則判斷構成常設機構;而累計則是不連續的意思,按天數計算在任何十二個月中來華提供咨詢勞務的累計時間達到六個月,也判斷構成常設機構。
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應按其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注4)第三條,如果非居民企業能夠準確核算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的所得稅,應據實申報。對于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此文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三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即按收入總額核定,按成本費用核定和按經費支出換算。其中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在現實情形中比較常用,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對于利潤率,此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具體的利潤率由稅務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