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取消“注冊商標失效一年以內禁止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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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法修正案的重要內容如下:
1、取消“注冊商標失效一年以內禁止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規定
現行商標法中,在注冊商標失效一年內,不得核準與失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修訂后,取消該一年年限,隨時可以核準注冊。
2、對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限制更加嚴格
現行商標法規定,對于在《巴黎公約》成員國中擁有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利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在與商標權利人終止代理關系或者代表關系一年以內,不得在韓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若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在韓國被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權利人須在該搶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申請。
修訂后,搶注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還包括任何與商標權利人存在合同或商業關系的第三方。除此以外,還取消了上述一年年限與五年年限。
1、取消“注冊商標失效一年以內禁止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規定
現行商標法中,在注冊商標失效一年內,不得核準與失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修訂后,取消該一年年限,隨時可以核準注冊。
2、對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限制更加嚴格
現行商標法規定,對于在《巴黎公約》成員國中擁有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利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在與商標權利人終止代理關系或者代表關系一年以內,不得在韓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若商標權利人的商標在韓國被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權利人須在該搶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申請。
修訂后,搶注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還包括任何與商標權利人存在合同或商業關系的第三方。除此以外,還取消了上述一年年限與五年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