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同日審查的基本程序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在商標實質審查工作中,審查員對確認為同日申請的商標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申請人未提供使用證據,或提供使用證據無效的視為未使用。
各申請人均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有效使用證據,對不屬于同日使用的,確定使用在先的商標申請人獲得申請權,駁回或部分駁回其他申請人的申請;一方申請人未提供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有效使用證據,另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證據的,確定有效使用的商標申請人獲得申請權,駁回或部分駁回未使用的商標申請。一方申請人自愿放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請的,該申請人可以提供書面聲明。審查員根據其聲明做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對其他申請人的商標申請予以審查。
各申請人均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有效使用證據,對不屬于同日使用的,確定使用在先的商標申請人獲得申請權,駁回或部分駁回其他申請人的申請;一方申請人未提供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有效使用證據,另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證據的,確定有效使用的商標申請人獲得申請權,駁回或部分駁回未使用的商標申請。一方申請人自愿放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請的,該申請人可以提供書面聲明。審查員根據其聲明做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對其他申請人的商標申請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