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境外投資備案重要問題解答(36-40條)
(三十六)投資主體在發展改革部門進行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與在商務部門履行新建境外企業有關手續,是否有先后順序?答:沒有。
(三十七)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如何理解?
答:“惡意拆分項目”主要是指投資主體為規避監管而故意將一個項目拆分為多個項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項目需要或一般商業慣例而進行的正當合理的分期建設不屬于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
(三十八)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多久?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五條,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三十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內容擬發生變化的,投資主體是否需要申請核準、備案變更?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四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四十)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中方投資全部為自有資金,現境內企業擬將部分中方投資改為銀行貸款。上述情形境內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外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發生變化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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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如何理解?
答:“惡意拆分項目”主要是指投資主體為規避監管而故意將一個項目拆分為多個項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項目需要或一般商業慣例而進行的正當合理的分期建設不屬于11號令第五十一條所稱“惡意分拆項目”。
(三十八)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多久?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五條,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三十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內容擬發生變化的,投資主體是否需要申請核準、備案變更?
答:根據11號令第三十四條,已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四十)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中方投資全部為自有資金,現境內企業擬將部分中方投資改為銀行貸款。上述情形境內企業是否需要申請項目變更?
答:境外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發生變化不屬于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必須變更的情形,企業不需要申請項目變更。如果企業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備案變更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機關可視情決定受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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