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境外投資備案重要問題解答(46-50條)
(四十六)11號令第二條中“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與第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發生變化,有何區別?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請項目變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請新的項目核準或備案?答:境內企業已取得境外投資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后,項目尚未完成前,擬發生1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有關情形,企業應按照11號令相關規定申請項目變更。境內企業已完成此前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擬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開展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照11號令相關規定申請。如未完成全部投資,而投資額變化達到需進行變更的標準,應履行變更手續;如已完成全部投資,需要追加投資額,則履行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四十七)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企業在有效期內并未實施該項目。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后能否申請項目延期?答: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且有效期內并未實施該項目的,在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后,核準、備案機關不再受理項目延期申請。企業應按照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項目核準或備案申請。
(四十八)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延期,最長可以延期多久?答:近年來,我委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進行延期,單次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四十九)境外投資項目的中方投資額應如何計算?答:根據11號令第十四條,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對于部分投融資結構復雜的項目,可參考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資額計算方法。
(五十)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交易協議的金額為1美元。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應為1美元還是境外資產C的實際價值?答: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在申請該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可按照協議約定金額1美元申報。核準、備案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注明內部架構調整有關情況和境外資產C實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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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企業在有效期內并未實施該項目。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后能否申請項目延期?答:境內企業在11號令生效前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且有效期內并未實施該項目的,在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后,核準、備案機關不再受理項目延期申請。企業應按照11號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項目核準或備案申請。
(四十八)投資主體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延期,最長可以延期多久?答:近年來,我委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進行延期,單次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四十九)境外投資項目的中方投資額應如何計算?答:根據11號令第十四條,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對于部分投融資結構復雜的項目,可參考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資額計算方法。
(五十)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交易協議的金額為1美元。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應為1美元還是境外資產C的實際價值?答:境內企業進行內部架構調整,由境內子公司A并購境內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資產C,在申請該項目核準或備案時,中方投資額可按照協議約定金額1美元申報。核準、備案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中注明內部架構調整有關情況和境外資產C實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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